减少。
香港年鑑
第十回 第廿二條。(一)(甲)每一住宅用之建築物,須在建築地址內留一空地,或在 建築物之後或一部份在其後,或一部份在其側,其平水謀在最低之一辯樓之地板以下 ,應不少過六寸,此如依照接第二表(從畧)。個建築當局認爲其鄰近之一地址有加 以均等發展,或再發展之必要,則可要求該建築物劃出較上文所規定者爲多之空地。 (乙)一座住宅建築物的地址,若連接四條街,而每條街之濶度不少過十五尺, 座建築物之每一面所劃出之空地被認爲足够符合本條例之目的。(二)除本條例另有 規定者外,一座住宅建築物的任何部份,不得在地址後便之邊界五尺以內建築,其所 留下來之空地,可作爲依據本條例所需之空地之一部份。(三)現存的住宅建築物 其所有之空地,等于或少過本條例所需者,該建築物如有何修改,不得將現存之察地
(四)現存的住宅建築物,其所有之空地多過本條例所需者,該建築物如有何 改,不得將現存之空地減少至本條例所需者以下。
法規特輯
2..
(五)一字地或一面積,其平水線低過鄰近之空地二尺以上者,應由造成此不平 行之地面者負香鴻一安全之牆或鐵欄或籬笆。
(七)爲本條例之的,濶度少邁一十五尺之路徑,不得被視爲街道。
(六)每一空地須有通道。
第廿三條。(一)建築物不得連接開山路,包括支撑開出路的指墻。
(二)建築物或該建築物之下層地板的平水線與開山路之牆之間,應留一空地
,空地之網度不得少過開山路之高度四份之一。
(三)此一居間之空地,無論如何,其濶度不得少過八尺
(四)開山路之高度照如下之方法度:出開山路之指牆沿一直線量度至三合土 面,再伸展到一點,與一下垂直編相接,此下垂直線形成卅度的角度,與一由開山路 之頂而來之平水錢相接著。
第四條。(一)每一住宅建築物,除有一空地之外,應在其後面或網面設一滴 鷺卷,但有下列三條件之一者,則可豁免:(甲)有一公巷其濶度不少過十尺,或巴 有街道存在者。(乙)分離或半分離之建築物。(丙)獲建築當局准免者。
(二)每一條清穢巷,可以通出現存之街道。如果目前暫時不能通出,而將來在 此排屋宇內之其他地段有發展或再發展之機,則可通出者,當不視爲違反本條例。 (三)每一條清穢心之地面圖及其潤度平水線等,應由建築當局决定,如果清穢 钻之濶度需超過五尺者,建築當局可准許更改條例第廿二條。 第十五條 。一座建築物之每一層,
作寫字樓用或作居住用,必有通光線及通
風之設備。
(丙)六八
第廿六條。(一)爲此目的計,每一個房應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之蔥門,直接通出 外便之空氣,以便接受光線及通風。(二)憲門之建築應照左列之兩項辦法: ()各繳門玻璃之外表總面積不少渦該房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乙)每一層樓之各宮門,如果窩日之頂距離地板至少有七尺六寸,或在分離 或半分離之房屋者,距離地板至少六尺六寸,則各籍,面積之總和至少 應等于該房間地板面積十六分之一。
(三)宮門向一有嗇圍繞之空地打開的,該門對面之腦 的平均高
度不超過該空地濶度四倍 指寫字樓用的樓宇而會)。但作住宅用的樓宇,則對面之 牆碌的平均高度,等於該空地之濶度一倍坐。其量度方法是沿直角量到該宮門。 第廿六條(四)總門向一有三面圍牆包圍之空地,該應門之位置有如左三項之規
(甲)對該空地無開墻之一而
(乙)該繼所在之牆連接該空地,無國之一面又不得超過該空地之濶度!倍
(丙)在該窗對面之牆變,其平均高度(就寫字樓用的樓宇而論》等於該空地 之濶度四倍。又就住宅用的樓宇而論,則一倍。其量度方法是直角 量到該窗門。
(五)爲著本條例之目的計,又規定兩項如左:
(甲)牆之高度由窗門頂之平水線起量,至屋簷或牆之胸壁之頂。
(乙)窗門如包括玻璃窗。
第廿七條。任何一室,爲着此的計,若有窗門向着一有包圍之騎樓或露台,或 溫室或其它同類而有包關之地方打開者,又鏑該室之地板面積等於一個房兼騎樓之地 板面積之總和者,則該窗當被視爲直接向外佃空中打開。
第廿八條。爲此目的而使用的每一個房,若無外牆,但有頂塔可以通光線及通風 老,亦可被爲符合條例第廿六。頂塔之面積不少過地板面積十六分之一。
第廿九條。爲着此目的而使用之任何一房,若由于地位,或地平線或環境不適合 之關係,而不能遵照條例第廿六,令到建築當局滿意者,得採用以下兩項方法之一。 (甲)採用潑被的通風工具,以每小時不少過三次空氣變換之定率以輸送 新鮮空氣于房內各部份者
。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