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規定形式的註冊証書及一本法令則例。

第十一條。任何一册之建築承接入,或身故,或停止經營建業工程者,建築 當局當將其在登記册之名除去。

第十二條。(一每一註冊建築承接商人,在開始進行任何一項建築工程之前, 須用規定的格式紙,簽署一項承7以呈交于建築當局。此項接承即係表明該承商願 負責嚴格遵守規章之義。

第十二條。 (二)註册建築承接商人須將許可建築師呈報于建築當局,及將建築 當局批准之計劃書副本(經已正式蓋印,簽字,寫明日期的)置在建築地址。

第十二條。(三)註册建築承接商人在從事于進行建築工程中,若遇有任何緊急 工作要做者,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平面呈報于建築當局

第十二條。(四)注册建築承接商人受委托執行一項建築工程之後,在執行類内 ,須不斷的進行監督確保該項建築工程依照條例執行。

第十二條。(五)在一項建築工程完成時,計建築承接商人負責執行此項工程 的,應在十四天内,經由建築師用規定的格式紙填寫,及呈報于建築當局,証明該項 工程已依照條例完成。

第十二條。(六】建築承接人若改變習業地址,須在十四日内呈報千建築 當局。

第十三條。(一)爲本法令第八段之!的?總督可委任一個建築承接商人委員 第十三條。(二):

甲、建築承接商委員會以七人組成》即:(A)二名册建築承接商人。(B) 三名許可建築師。(C)建築當局或其代表。(D)法律顧問。

乙、建築當局或其代表,一名註冊建築承接人,一名許可建築師,則可機於法 定人數。

丙、建築當局或其代表當主席,法律問若果到會,則可執行審問工作。

計劃與通告書

第十四條。(一)依照條例所需之計劃及通告書,可由郵政寄到建築當局,或在 建築當局之辦公署辦公時間交到該署。

第十四條。(二)如有欲在新界做建築工程者,所需之計劃及到告書總交于理民 府。

第十四條。(三)計劃及通告書交到建築當局之後,以八天爲期,期滿之後7 建築當局則被認爲根據氵令第九段附段六之規定,已到意于該項建築工程。

香港年鑑

第十囘

法規特輯

第十四條。 (四)此等計劃若不符合條例所規定者,則應再次呈減計劃于建築當 局,多一次程,則許可 藥師應做的無定費用。逮溪當局若認爲再呈一次計劃 畫,係由于條文解釋之差誤,或其正當原西,則可准予免繳納此項費用。

第十五條。(一)適用定的格式紙,要寫清楚無訛,陳明其欲與建,或 執行,或恢復一項建築工程的意願,并供給所需之消息發料。

第十五條。(二)此等通告總出建築主人或其正式許可之代理人簽字,又出被所 瀔托之許可建築師罢。

第十六條。(一)除別有規定,或經建築當局梭免素外,計畫內所載之各項建 築工程,應結寫三份,說明:

甲、每一層樓及瓦面之計劃,-

份指明適學之容積厚度,門,水小便器 3將水箱3浴房,面,漢,及其他衛生設備之位置,該建築物若干部份 之如何使用等。

乙、該建築物之一切高度。

丙、一段一段以上,表明該建築物之基地,建築地址之水平面,最低之一層樓 》該建築物之高度,每層樓之高度。又如有附連之建築物,亦應指出此項附 連建築物之門,地板,瓦面之平水之位置。

丁、綁近街道的不太糠,根據已知的資料,與該建築物及建案地址之平水泳的關 戊、與該建築物之地址接近之街道的潤度。

己、一項基地計課,指明基地之體積與地位。

第十六條。(二)

街、一項水澤計,指其體積,深度,與政府地下水道之連接,暴雨容納渠, 水道,或 消水方法,分離活門,通風設備等。

*、一項排醫計冫指明鄰近樓宇及衛道之天小與位置。

壬,若果納畧計師不解釋明,則應增加一項扼要計,以指明該地址之位置• 癸,任何一個水沖之建造7億,深度。

十、第一個辦言,-

分指其體積及估計,又指明:(A)依據建築(設計) 條與第十七,十八,十元,計之規定,該建築物之高度容 7配置。(B) 依據建築(設計)條例第二7十三7世界之規定,該建築物所需之任何通

甲,呈遞一指示 節約計劃畫,分絶兩本,有計算表。如有下列三項需要者, (丙)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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