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间

法規特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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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證件,如未請法庭核准,不得用以支持其上訴。

(三)核定蹤測艚本一份放在處長事務所。

簽署之。

(五)上訴入須將上訴通知書謄本一份暨所有誓書之謄本送遥管理局主席。 第四條。(一)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二十一日內,管理局主席須將該局答覆盡7 連問受理該案全部記錄由法庭存檔,答覆書須由主席本人或該局律或聘任狀師簽 署之。管理局答書,分段讀,開列簡明事實以誓書表證之,並列具該局擬附作 駁覆根據之理由。

(二)管理局主席須於該局;際書送呈法疑存檔後七月內將膽本一份送 達上訴人。

第五條。高等法院登記官須在管理局客來書存檔後編定上訴案研訊,以答覆 書存檔後二十一日以上日期爲準。

第六條。除須薏照本規程明示規定辦理外,法庭審理上訴案之習慣與程序,應照 高等法庭行使民事訴訟管轄,現行習慣與程序之相同或近似者辦理。

第七條。本規程之規定,對於依條例第一三一條已規定提出而在本規程施行時尚 訊結之上訴事件,不得有所妨害。

香港飛機塲 (管制)條例草案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六年香港飛機塲(管制)條例。 第二條。本例除內文有相反意義規定者外,所

一九五六年五月九日署經檢察官佈告7本日立法委員第一讀會通過營制使用香 港飛機場條例案。

[飛機塲】指座落九龍照核准圖則所定界線之香港飛機涕及所稱啓德飛機場 之全部地方連同其上蓋建築物在內

「核凊鬮則」指總督俧第三條(一)項規定最後核定之圖則並括入核 修正

「處長」指民航處長

第三條。(一)總督對於調定飛機場區域與界址之圖則,得予核定之,面對於所 新則及修改與代替之圖則,亦得時常批准之。

(一)總督依太頓(一)項規定核定之圖購或其修正圖則,在輔政司親筆

第四條。(一)總督在政務會戲實施飛機場之使用起見,得立規則指定或 規定下列事項!–(甲)維持秩序維護財產及防止滋擾事宜。(乙)對機場內停 留地上調機之儕調事宜。(丙)對飛機在場內地面上移動事宜。(丁)對准許,不 准任何人,車輛,獸類及來物進場之管制事宜。(戊)對任何東糰,陳類或棄物在塲 內移動事宜。(已)對萦止民衆進入及開放時日本官。(庚)對任何食品食物或飲 料在塲販,力發告或派發事宜。(辛)授權處長冫處長爲實施本例規定書面授權 之人璽任何官依照所指定者發佈口頭或書面命令或以任何行動,俾有效執行上述各 事宜。(千)大致爲智施本例規定各事宜,

(二)依本條規定儷立之規則,得規定違反各該規則之規定或依規則規 定所發命令者,以犯罪論,並得規定犯罪者應科五百元以下罰金之處分,

第五條。凡犯第四條燒定制立規則所定罪行而提出控告,如有處長簽證爲核定 則之騰冰,爲飛機場區域與界址之-

分證據。上述謄本既出處長簽證,如無相反證 明冫 爲係由處長簽證者。

徵稅商品(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三〇號修正第一〇九章徼稅商品條例 (莧法律黼卷二第二八九至三 〇〇頁),是年五月二十五日公佈施行(有關酒牌改制與簡化手續事宜)。

第一條。本舞定名一九五六年徵稅商品(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一〇九章徵稅商品條例(下稱原例,見法律業編卷二第二九六頁) 第 四十七條爲如下之修正——

(甲)木條詮釋「啤酒」定義之後加入下列一項新宸談:「該局」對於 下列地方——(甲)新界以外之本港任何部份地方,包括新九龍在內,指依第四十八 條規定組織之酒牌局。(乙)新九龍除外之新界,指依第四十八甲規定組織酒牌局 ( 乙 ) 本條詮釋「酒」定義之後加入下列一項新定義丨丨「灣牌」指在

任何樾宇售賣或供應酒類俾顧客在塲飮用所 酒牌,又除内文另有相同意義者外,包 括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會所酒牌在内。

(丙)本條詮釋「沽飲所」一定義删除。

(丁)本條詮釋「零售」定義之後加入下列一:新定義「司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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