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會所俱樂部等,包括該會所之高級人員或其他執行司理職務之人在内。
第三條。例第四十八條(見法律彙編卷二第二九七頁)廢除,易爲——文——1 第四十八條「(一)對於本港一切地區,新界除外但新九龍則包括在内,茲特設 立酒牌局一所(本條稱該局)以資管理。
(二)該局以華民政務司(任局主席),總律師(任副主席)及其他局 員五人組織之,各該其他局員五人任期三年。該局秘書一人由總督委派。 (三)局員二人由總督委無官守太平紳士-
任之。
(四)局為三人由無官守太平紳士自行選舉-
任。但未有推舉或選舉不 足額時,則由總督委任太平紳士一人或若干人補-
缺額。
(五)總察依本條(三)項規定所委局員離港時,總督得另委無官守太
平紳士一人在原任局員離港期內代理其職務
:本條爲修正劃一申领酒牌辦法)。
第六條。 例第五十二條「在政府公報暨本港報紙一家」删除,易爲「依該局 定方式」字樣(融:本條爲簡化審查申領酒牌事件刊登廣告手續。)
第七條。環例第五十三條「住戶二十家」易爲「居民二十人」字樣(註:本條對 反對該局裁定提起上訴之人之限額,由二十家改爲二十人)。
第八條。例第五十三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五十三條甲——
第五十三條甲。無論何人不得領取一張以上酒牌,惟依第六十六條甲規定所發會 所酒牌不在此限。
第九條。慣例第五十五條廢除,易爲下文——
。
第五十五條。(一)該局對於新界除外但新九龍包括在内之本港地區樓宇申請事 件予以批准之後,應迅速通知主計官,主計實於申請人繳納規定費用或本條(四)項 明定部份牌費後,應依所定表格發給牌照與申請人 (六)凡依本條(四)項規定所選任或委任之局員離港時,無官守太平 紳士得自行舉選一人在原任馬員離港期内,代理其職務。但未有推舉時,得由總督指 派之。
(二)對於新九龍除外新界地區樓宇之酒牌,在申請人遵激規定費用或
本條(四)項明定部份牌費後,應依該局主席指定手續發給之
(七)有局員三人出席,其中一人必須爲主席或副主席2即足法定的人
(三)酒牌有效期爲一年,九個月,六個月或三個月,由該局裁定自發 牌日以後之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或十月一日起計。
第四條。 例第四十八條之後入下文第四十八條甲及四十八乙 第四十八條甲。(一>對於新九龍除外之新界地區,茲特設立酒牌局一所(本條 該局)以資管理。
(二)該局以新界民政署長(任局主席,)及其他局員二人組織之,各該局員 二人任期三年。該局秘書一人由總察委派。
(三)主席以外之局員二人由總督委無官守太平紳士-
任之。
(四)總督安木條(三)項規定所委局員離港時,總督得另委太平紳士一人
在京任局員離港期内代理其職務。
[酒牌]字樣
(五)主席及有其他局置一人出席,即足法定人數。
第四十八條乙。該局在下列各月份,即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於必要時 隨時舉行會議,以處理發給酒牌事務。
第五條。原掏第五十一條爲如下之修正————
(抖)本“沽飮所牌照餐 酒牌照,旅店兼售酒牌照」除,易爲
(乙)本周書「沽飲所與售酒牌照」删除,易爲「酒牌」字樣(註
香港年鑑
第十回
法規特輯
酒牌等均適用之。
(四)所發酒牌少過一年期間者,其應納牌費須照十二個月有效期比 例計算之。爲計算本項規定所納牌費再見,不足一圓零數亦作一算。 第十條。例第五十六條爲如下之修正—————
(甲) 本條第一行「沽飲所及棄售酒牌照煙領照處所遷址營業等」删除 易爲「酒牌」字樣
(乙)本條第一項但書(甲)「遷址」字樣删除。
(丙)本條第一項但書(丙)二十家住戶」易爲「居民二十人」字樣
(丁)本條第一項但書(丙)「或遷址營業處所」字樣剔除。
(戌) 本條第二項但書「沽飲所或兼售酒牌照』易爲「酒牌」字樣。
第十一條。原例第五十七條(二)項廢除,易爲下文——
(二)本條之規定,對於釀酒廠,蒸酒廠冫酒類貿易商,酒類零售商及
第十二條。原例第五十八條葉如下之修正
(甲)本條「主官」易爲「警務處長」字樣。
(乙)本條「沽飲所或兼酒牌照易爲「鹅牌」字樣。
(丙)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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