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回 法規特輯

者,須將此項申請書轉送該局。

(二)該局得飭令其人依該局認爲必要者接受口試,實用或筆試。 (三)該局滿意認定其人適合依條例第七條(戎)項規定注册時,應轉 登記官,於其入激明定費用後,將其人姓名與各詳細事項册内登記之。 第九條。凡依條例第九條規定所發登記證書,須依附表第一號表格三四號表式 或其近似者爲之,並加蓋醫務署鈴記。

第十條。凡依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所發週年執業證書,須依附表第一號五號表格或 其近似者爲之,並蓋醫務署鈐記。

第十一條。登記官依條例第十六條(一)項規定更改册内登記時,須將更改前隊 有註册事項保留,直至該局有相反指示時爲止。

第十二條。(一)註冊牙醫得請求登記官除已註冊之學位或資格外,將任何認 可學位或資格一俳在册內登記之。

判處徒刑者(乙)犯有職業上不道德行爲者。

(二)凡對注册牙醫或申請註册人行爲之報告係屬告訴性質者,此種告 訴,須以書面行之7呈交登記官,列具理由,並附北案事實之法定營轡一件或若干件 但由公務人員提出告訴者,不必隨附法定誓書。

(三)本條(二)項所指法定誓——(甲)須列具誓證之住址職業 。(乙)背證人對於誓證事實如非屬於其個人所知者,須詳述其來源與其本人相信此 項牢實之食相。(丙)須依法裁貼印花。

(四)登記官網-(甲)將按據告訴或接受藏告事通知被本人,(乙 ▲告以此事之質素,(丙)將本條(三)項規定提供之法定誓書際本一份送交被告人 (丁)告以委員會下次會議日期,(戊)請被告人如出於願意,向委員會解釋其本 人此項行爲。

(五)登記官應請求委員會召開會畿,並向該會提供此項告訴報告7 所收受之法定誓書,及被告人提出之解釋蟳訴。

(二)登記官按據次項申請,應將申請書送呈該局,該局經過正式審查 後,應指令登記官將此項學位研資格在册内登記或拒絕登記之。

第三篇 該局研訊前初步調查程序

第十三條。(一)爲履行本規則規定授予職權起見,茲設立一委員會,稱初步調 查委員會,以政府牙科專科醫師任主席,及由該局選派局員二人組成,任期十二個月 ,内一人爲依條例第四條(一)項(丙)歇規定委任之局員,另一人爲依(丁)規 定委任之局員。

(二)委員會應隨時徇據登記官指示召開會議,會議得出委員會主席隨 時予以延展之。

第十四條。(一)除因依本規則規定查訊,控訴人犯罪,經依各該規定送達研訊 通知與該人,並經執行研訊之外,不得依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頒發指令(按即吊銷登 記證指令】

(二)在提出控訴前有關罪行情事,必須先出委員會考查,然後送請 該局執行研訊。

第十五條。(一)登記官對於註冊牙醫或申請注册人犯有下背情事,按據告訴或 接獲報告,應將此項告訴或報告送交委員會處理:註册牙醫-(甲】在本港或 他處犯罪判處徒刑者(乙)犯有職業上不道德行爲者,<内)以詐欺舁騙獲得注册 册者,(丁)在船當時係無權談册者。又申請註辦人——甲】在木港或他處犯罪

告訴人。

第十六條。(一)任何告訴或報告送呈委員會時,委員會於寓閲被告人之解釋或 誓言之後,對於此項告訴或報告,須加以考慮,除遵照本條規定辦理外,應作如下之 裁定——(甲)毋庸置(乙)將此項告訴或報告全部或局部送呈該局研訊。

(二)委員會於達成此項裁定前,如認爲必要,得再予調查,另行諮詢

或徵求協助辦理。 第十七條。委員會決定毋庸議時,登記官將該會裁定通知告訴人與被告人, 此事將不進行研究。

列明執行研訊之時日地點。

第十八條。(一)委員會决定執行研訓時,記官應於該會决定後一個月內,依 附表第一號表格六號表式送達研訊通知與被告人,連同本規定一份。 研訊通知,甲)以控告方式列明進行研訊之情事,(乙) (三)除經被告人書面同意外,執行研訊,不得在送達研訊通知後二十 八日內爲之。 (四)送達研訊通知與被告人,得按照其人在那內所註地址或最後爲人 所知之不同地址以掛號信郵遞之。

(五)登記官在送,研訊通知法定期限内,須將研訊通知謄本一份送致

第十九條。主席得酌定運宜期日押後訊 須將延長日期通知被告人及告訴人。

(丙)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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