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八回
中卷 日用便覽 (五) 第四十六條(一)項(法律彙編卷三第三三四頁)第一及二行「 如爲十六歲以下男子,除按律治罪外,兼施笞刑一次,秘密執行之」字樣, 叉第五十四條 ( 法律彙編卷三第三三六頁) 第二及三行「如爲十六歲以下男 子,除依法洽罪外得並施笞刑一次,秘密執行之」字樣,均予廢除。
【六 ) 第五十二條(一)項丙欸(法律彙編卷三第三三五頁) 叉第六十 二條 (三) 項 (法律彙編卷三第三三七頁),均予刪除。
第弍一壹章意損害物産條例(法律彙編卷三第三三八至三四三頁)第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ㄧ,十五,十六,十七,十八, 十九,二十,廿ín廿二(一)廿五,廿八,廿九,三十,卅一,二,卅 三,卅四,卅六及四十各條「如爲十六歲以下男子,兼施或豁免笞刑」字樣 一律删除之。
第二壹二章妨害人身罪條例(法律彙編卷三第三四三至三四八頁)十五 廿八,廿九,三十,卅二(一),四十三(一)及五十四各條「如爲十六 歲以下男子,得併施或豁免笞刑」字樣,一律刪除之。
第二四四章保安條例 (法律彙編卷三第四八號至四八八頁) 第十二條及 附表第二號,應予廢除。
一九五一年第一號保護婦孺例三十條(法律彙編卷四第一四〇頁) 應 予廢除
消防
消防隊條例
一九五四年三二號規定改善關於消防隊之組織,職與權力,關於隊員 紀律及設立福利基金暨一切有關情事條例,是年八月十三日公佈施行。 第一篇 緒 則
則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四年消防隊條例。
第二條。除內文有相反意義規定者外,木例稱!
「除」指消防隊長(按亦稱局長)。
法令規章
「殖民地規則」指英國殖民地事務規則。 「常令」指政府通常命令。
「隊員」指消防隊高級人員,部屬人員或序級人員。
「序級人員」指部屬人員以下階級之序級人員。
「高級人員」指消防隊區官分隊長或以上階級隊員。
九。
「部屬人員」指消防隊駐站長官,滅火船長官,副長官,機械長或救傷 員等各級隊員。
第二篇 組織職責及權力
第三條。本港消防隊以總督指定之若干高級人員,部屬人員及序級人員 組織之。
第四條、第八十九章公務人員退養金條例,第九十三章公務委員會條例 及公務委員會施行規則,殖民地規則及現行通常命令之規定,除各該法規, 本例或本例施行規則有相反之規定者外,對於一切隊員均適用之。
第五條。隊長除須遵奉總督命令及受總督節制辦理外,賦予最高指揮 及管理消防隊之權。
第六條。隊長依本例,本例施行規則及其他法規規定之職權,得由代隊 長執行之,但應受隊長之指示辦理。
第七條。消防隊之職責,在於採取合法措施,辦理下開事務(甲) 撲 滅火災。(乙)遇發生火災時保護生命財產(丙)執行賦予之其他職責 第八條。隊長或主管消防隊或分遣隊之其他人員遇發生火災時應執行下 開事務!(甲)採取認爲必要或便利措施以保護生命財產。(乙)驅逐或 命令其指揮隊員驅逐在塲妨碍或有任何行爲妨碍消防隊工作之人 (丙)躬 親或指揮隊員破毀門戶進入或取道,暨接管或拆除任何房屋,以撲滅火災。 (丁) 封閉火塲附近街道 (戊)取用用水之便利供應
第三篇
律
第九條 隊員犯第一號附表所列紀律罪行者,應受革退甚或本例及施行 規則規定之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