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凡遇高級人員被指控犯有紀律罪行,則 (甲)殖民地規則 及常令關於禁制(按卽停職)之規定應適用之。(乙)對於此項情事,應執 行調查而對於該高級人員,亦應依上述規則及常令對指攻公務人員行爲不檢 規定之適宜方法處置之。
第十一條(一)凡遇部屬人員或序級人員被指控犯有紀律罪行,則 ( 甲 ) 隃長得將其人職務禁制之。( 乙 ) 依第二號附表內載進行程序各規 程指定之方法調查指控事項,如證據確鑿,得由指定主管官科以第三號附表 所列刑罰處分•
(二)部屬人員或序級人員依本條(一)項規定禁制職務,其應得薪俸 析半發給,但除長認爲適當准令多發者不在此例,指控訴訟撤銷時,其人 有權領支全部薪俸之差額,一如其人並未禁制職務者辦理
第十二條。(一)隊員應得薪俸,得受下列科罰而扣除之 -(甲)逃 役或未請假擅離職守每日之全薪•(乙)犯刑事或紀律罪行成立罪狀所科罰 金或判令給付之其他默項·
(二) 爲實施本條(一)項之規定——(甲)隊員離職如非繼續六小時 或以上者,不得視爲擅離職守,但由於離職而致妨礙消防隊之分潰除,工具 救護車,滅火船,或車輛於據警訊後不能及時遣發者則不在例 離職 日期須由開始離職時起計算之,
第十三條‧爲避免疑起見,茲特宣佈
(甲)對員提起或行將提出刑事訴訟,得將其人職務禁制,嗣後依下 列規定支發薪俸(一)如爲高級人員,則遵照殖民地規則及常令之規定 辦理(二) 如爲部屬人員或序級人員,則遵照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乙)隊員判决或立刑罪者,得遵照殖民地規則及常令之規定革除之。 (丙)本篇之規定,對於殖民地規則及通常命令採用簡易程序革職之 處分,不得有所妨碍。
福利基金
第四篇
第十四條 茲設立一項基金,稱「消防隊福利基金」而以下列各項組成 之——(甲)對隊員犯紀律罪行所科一切罰金。(乙)依第十九條規定遺派
中卷 日用便覽.
香港年鑑 第八回
特別隊員職務所領一切服務酬金。(丙)。交付 止隊員收受之一切種物·(丁)捐及自動推歎 付之欸。
所有非法賄欸及常規禁 (戊)立法委員會通過撥
第十五條。消防隊福利基金由隊長管理,但須遵照第11十條規定制立之 施行規則辦理,並對下列用途支消之——-(甲) 供補給隊員-
任額外事務費 (乙)供現役隊員或享受退養金,恩卹金或其他津貼而退休之前任隊員 以舒適,便利或其他利益而不應在公欸項下支付之費用。(丙)供貸與現 役隊員或享受退養金,恩卹金或其他津貼而退休之前任隊員而遵照第二十條 規定制立之施行規則所定利率及條件辦理
第五篇 各種規定
第十六條(一)長得頒發命令,稱「消防隊普通命令 」而與下開各 規定不生抵觸者--(甲)本例及本例施行規則。(乙)政府倉庫規則。( 丙 )經本例及本例施行規則修訂之殖民地規則及常規。
(二)上述命令得規定下列事項———– ( 于 ) 消防濠之控,指揮及情報 o(丑) 紀律。(寅)訓練。(卯)分類及擢陞。(辰)檢閱,操練及運動 o(已)福利。(午▲內部財政。(未)建築物,塲地,倉庫傢具與配備。 ( 申 ) 隊員應辦事務。(西)報告,文書及其他紀錄方式。(戌)遵行本例 本例施行規則或其他法規規定必要執行之行爲或執行法律賦予消防隊之職 責。( 亥 ) 爲防止職或辭職,爲使消防隊有效行使職務,爲實施本例目 的所必要或便利之其他情事。
第十七條。消防隊於發生火災時因執行職務所致任何損害,應作火災損 失論,而符合火災保險單規定之意義。
第十八條。隊員奉行本例所授權之誠實行爲,對於發生火災時在職實上 而有任何行爲或遺漏所爲至損害任何事物,不負若何民事訴訟責任。 第十九條。(一)隊長徇據任何人之申謂,如視爲適當,得遣派隊員赴 申請人指定之房屋塲所,業務所或船隻担任特別職務。
(二)申請人對於-
任上項職務所遣派之隊員。須照長酌定之適當費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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