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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八回

體刑條例

一九五四年三九號訂修正及補-

第二式二章有關體刑法律條例,是年 十月二十二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四年刑條例。

第二條。爲實施本例之規定,所稱「法庭」指高等法庭並指地方法院。 第三條。凡經法庭判定成立附表第一號所列罪行者,除處本刑外,如 男子,法庭得兼處一次笞刑處分。

第四條。(一)凡由法庭判處笞刑,則下開規定,應爲有效——(甲) 判刑指定答次數。(乙) 年齡十六歲或以上罪犯,答撻次數不得逾十八 籐。(丙)年齡十六歲或以下罪犯,答達次數,得逾十二。(丁)所用答 具,須以總督核定之輕杖或籐條爲之。( 戊 ) 笞刑須於該犯受判罪之訴訟程 序最後裁定後迅速在獄內對犯人臀部執行之。

(11) 爲實施本條例之規定,訴訟程序不得視爲最後裁定,必須俟至上 訴通知或聲請上訴時效屆滿後,或已提出上訴通知或聲請,則直至上訴或聲 請裁定後,始得視爲最後裁定。

第五條。凡對二項或多項罪行分別判處笞刑,其答躂次數不得超過第四 條(一)項(乙)(丙)歟明定之數額。

第六條。凡屬同一犯罪行爲,不得對任何人判處一次以上之笞刑。 第七條。本例之規定,於裁判司依第二二七章裁判司條例第九十二或九 十三條規定判處體之權力,不得有所妨害,但除本例所規定者外,法庭或 裁判處體。

第八條。附表第二號第一攔所載法例依第二欄所列者予以修正。 第九條。第二式二章笞刑條例 (法律彙編卷三第三八四頁)宣告廢除 附表第一號(依第三條之規定)

除。

飾物金錢財物之罪行。五、海盜罪。六、强姦或企强姦年齡十六歲以下 女子罪。七、違反一九五一年第一號保護婦孺條例第五六條規定之罪行。 八、違反一九五一年第一號保婦孺條例第七條規定之罪行而原告年齡未滿 十六歲者。九、在依第二四四章保安條例規定頒發公告有效期內,違犯下列 各項法規定之罪行——(一)第一〇七章電車條例第五十二條。(二)第二 〇五章刑事恐嚇條例第三條。(三)第二〇章偷盜罪條例第二十五,二十 *,四十 (二)及(三)項,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 (一)(甲)欸,四十八各條。(四)第二一壹章惡損害物產第1 三,四,五,六,七,八,,十,二,三,十五,十九,二十一 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八,三十,三十一,十二,三十六,三十七,四十 各條。(五) 第二壹二章妨害人身罪條例第五,十,十一,二,三,4 四,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八,二十九,三十 ,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九,五十四各條。 (六)第二十八章鋼壓 游盜罪條例第二條。 (七) 第二二八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三條(四)項 。 (八) 第二三二章警察隊條例第五十八條。

附表第二號 法例修正案(依第八條之規定)

第一四八章賭博案例----第二十一悌 ( 法律彙編卷三第一堂三頁) 應予 廢除。

第二-〇章偷盜罪條例

(一)第四條(法律彙編卷三第三三〇頁)末段「犯鉅爲十六歲以下 男貲,除依法豳處其他刑罰外,應兼施笞刑一次,秘密執行之。」字樣刪除 (二)第三十條(法律彙編卷三第三二頁)第三行(丙)項,應予廢

(三)第三十一條 (法律彙編卷三第三叁三頁)第一及二行「如其人任 職書記或工役年齡年十六歲以下者,除依法論處外,應兼施笞刑一次,秘密 執行之」字樣,應予刪除。

一、違反第二三八章軍火條例第四條規定之罪行。二、違反第二〇章 偷盜罪條例第叫十條(】)項規定之罪行。三、違Þ 第式一弍章妨害人身罪 條例第十七,二十,四十二或四十三條規定之罪行。四、關於搶掠婦孺身上 爲男犯,兼施笞刑一次,秘密執行之」字樣,應予劉除。

(四)第四十條(一)項(法律彙編卷三第三三四頁 】 第一行末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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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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