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獵」包括迅刻直接殺害或捕捉獸島或獲取其卵、巢或雜之行爲在內 「執照主管官』指總督在政府公報發表委任爲執照主管官以實施本例規 定之公務人員。
「表列野獸」指附表第二號所列之野獸•
「害禽」指附表第三號所列之野獸或禽鳥。
第三條(禁戩陷牢)。無論何人不得使用網、阱、活結、陷坑、毒藥、 毒器、黏黐或各種陷穿以捕獵野獸(齧齒動物除外 】 或禽鳥,或持有作爲捕 獵野獸禽鳥之上述各該用具,
第四條 (除獵物害禽外,不得狩獵 )。無論何人對於表列野獸或禽島, 除屬於獵物或害禽外,不得狩獵之
第五條(巢與卵之維護),無論何人不得拆取或傷毀鳥巢或烏卵·
第六條(無執照或在開獵期不得捕獵)(一)無論何人如未預先向執 照主管官領有執照,不得狩獵(二) 無論何人對於附表第一號所列獵物、 不得在閉獵期內狩獵之。
第七條 (獵物表列野獸及禽鳥之持有) 除須遵照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外,無論何人不得持有——(甲)活生鵡,在本港獵取之其他活生獵物或 活生表列野獸•(乙 ) 在本港地方捕捉或殺死而屬於獵物或害禽以外之野鳥 (丙)在閉獵期內在本港地方捕捉或殺死之獵物或其一部
第八條(出售或輸出表列野獸獵獸與野島之禁止•除須遵照第十六條之 規定辦理外,無論何人對於下列各項不得買賣,輸運出口,提供出售或出口 )------ (甲 ) 表列野獸或其一部(乙)野獸獵物或其一部,但輸入乾鹿皮 除外•(丙) 在本港地方捕捉或殺死之野鳥,或各該鳥巢為卵或其一部
第九條(若干地區禁止狩獵及携械)。無論何人在附表第四號所列地區 ,不得狩獵或携帶槍械,但上項禁止携帶槍械,對於值勤之英軍武裝部隊或 警察隊人員不適用之。
第十條(若干地區禁止獵捕野獸,齧齒動物除外,及禽鳥)無論何人不 得在附表第五號所列地區捕獵野獸(齧齒動物除外)或禽鳥•
第十一條 (住宅或汽車公路附近禁止射獵】(一)在九龍及新九龍地 香港年鑑 第八回
中港 日用便覽
方,無論何人不得在住宅或汽車公路二百碼以内地方射劑禽為或野(二 】在新界地方,無論何人不得在住宅或汽車公路一百碼以內地方射擊禽鳥或 野獸‧
第十二條(狩獵執照)。(一)執照主管官得權宜决定,依附表第六號 所列表格,於收受骸表所列費用後,簽發狩獵執照一件
(二) 執照主管官於簽發執照前,得令申請人親自投到及繳驗所領槍
(三)執照主管官對於申領狩獵執照拒絕發給時,申請人得以書面上訴 輔政司,輔政司之決定,卽爲最後裁定•
(四)所有狩獵執照須遵照依第二十條規定隨時調立之第一號附表(明 定獵捕野獸禽鳥類別與閉獵期者)予以變更或增劃之•
(五)所有狩獵執照,如執照持有人有犯本例規定罪行或不遵守執照內 載條件或任意射擊至危害公衆之所爲者,得由執照主管官隨時權宜决定,予 以撤銷之。
(六)所有狩獵執照,由簽發日起,有效期一年
(七) 執照主管官如滿意認定所領狩獵執照已遭遺失,毀棄或意外塗毀 者,得權宜决定,於運繳費用五元後,另發執照副本一件。
第十三條(表証責任) 凡告訴或舉發犯有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罪行而指 攻任何野獸,禽鳥,巢或事物係在南港捕殺或獵取者,除有相反之證明,應 斷定各該野獸,禽鳥或事物係在本港所捕殺或獵取者
第十四條(榮譽狩獵管理人)。總得在政府公報發表,委任正常人士 若千人爲榮譽狩獵管理人,勤助實施本例之規定•
第十五條(檢及拘捕權)。(一)凡太平紳士或榮譽狩獵管理人有適 當理由相信任何人曾經或行將狩獵者,得著令其人將持有之野獸,禽鳥或其 一部贊依本例規定發給其人之狩獵執照繳驗之
(二)凡太平紳士或榮譽狩獵管理人有適當理由相信任何人犯有本例 定罪行者,得...(甲)查抄其人所持有之野獸,禽鳥或其一部·(乙)要 求其人赴就近警署。 法令規章
八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