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八脚
中卷 日用便覽
法令規章
八四 (三)凡林務官有適當理由相信任何人會在附表第四號所列地區犯有本 之規定,對於依禽鳥例規定所發狩獵執照,不得視爲無效,而在本例施行 例規定罪行者,得將其人拘捕扣留,及查抄其人所持有之野獸,禽島或其一 時尚未期滿之執照,應視爲係依照及護照本例規定所簽發者. 部
第十六條(特別許可證)。(一)無綸本例有若何之規定,總督依法得 酌定適當條件,發給書面許可證與任何人,俾作下列所有或任何一項用途 (甲) 狩獵與捕殺或獲取許可證指定之野獸或禽鳥。(乙)獲取指定野 島之巢或卵。(丙)持有指定野獸,禽鳥,鳥巢或鳥卵·(丁)輸運指定野 狱,禽鳥,烏巢或鳥卵出口·
(二)上述許可證,無論第七及八條有若何之規定,應構成該證持有人 保有遵照證內所列件捕殺各野獸禽鳥之合法權力,該證有此許可時,並 爲許可輸運出口之權力。
第十七條(罪行與氧)。(一)凡無合法宥恕而不遵照太平紳士或滎 營狩獵管理人依第十五條規定命令辦理者,以犯罪論,應受二百五十元罰金 之處分
(二)凡違反第五條,六條(一)項或第十一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 應受二百五十元罰金之處分。
(三)凡違反第三條,四條,六條(二)項,七,八 九或十條之規定 者,以犯罪論,受五百元罰金之處分
第十八條(損害作物之賠償)(一)無論何人或其隨從或獵犬於行 獵時有傷害植物之所爲者,其人應負二百五十元以下賠償費責任,由裁判 司或理民府官以簡易程序裁定補給該農作物所有人
(二) 依本條(一)項規定判補賠償費,須於裁判司或理民府官裁定後 七日內繳付之•
第十九條(沒收-
公) 凡判决犯本例規定罪行者,承審法底有權判令 第十九條(沒收-
公)。凡判决犯本例規定罪 犯罪有關之野獸,禽鳥或巢那沒收-
公。
第二十條(修訂附表權)·總督在政務會得以命令將附表更改或增網之
第二十一【廢除及保留 )。第一七〇章保護野獸條例,第一七一章獵鳥 條例及禽鳥規則(法律夤卷三第一八一至一八三頁) 茲宣告廢除,但本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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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野獸
乙•禽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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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第一號 (依第二條六條之規定
本附表所列野獸或禽鳥,列作獵物類,未領狩獵執照或在下開閉獵期內 「不得捕獵之•
閉獵期
二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十一月一日至二月十四日
丙•猴鳥· 鷸,山鷸,雎鳩,水鴨,各種野鴨,野鵡,鹌鹑(豢養 鶉除外)
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依第二條之規定)
附表第二號 下列野獸及鳥禁止捕獵:獸類!——穿山甲、水瀨、蒙哥皺。鳥類 物或害禽以外一切野鳥 附表第三號
(依第二條之規定)
下列野獸及鳥,列爲實施本例規定之害獸害:野獸 獵物或表列野 獸以外所有野獸 鳥類:——、蒿、鷹 * 附表第四號
禁止狩獵與携帶槍械地區•
(依第九條及十五條(三)項之規定)
甲區————大埔滘森林保留地區,接近九龍大埔公路十四华附近橫過 大埔滘河鐵橋,卽大埔滘河水源地區,北以九龍大埔公路,東北以鐵橋東側 三百碼公路處起,向南,沿大埔經山嶺,折向西至草山山峯止,西及西北以 由草山山巔起,向東北行,至十四中附近鐵橋西北二百碼公路處止爲界 乙區:
九龍水塘水源地區即接近九龍大埔公路平之全部地區, 包括四九龍水塘及直接流入各該水塘之山坡在内,但該段九龍大埔公路除外 丙區----九龍水塘開接水源地區,卽北以接近九龍大埔公路五半處 起東行而沿比康山水源地全段小徑爲界,東以皇冠角及獅子石南便水源地 端爲界,南以獅子石山之南起,沿九龍山至比康山山嶺,折向西至遠望九龍
西以丸龍
直接水源地區爲界之全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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