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用,各該執照與批約仍須莲照本及施行規則之規定辦理,但以各該規定 對於此項執照或批約應予適用,要與執照或批的明示規定不生抵觸者爲準。 附表第一號 第一四五章輻射性能鑛物條例之修正

(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該例第三條(一)項「一九〇六年第七號探礙及開鑴條例」易爲「一九 五四年鑱業條例」字樣。

該例第三條(-)項「凡遵照一九〇六年探及開礦條例第二條規定所 發執照」,易爲「凡依一九〇六年探及開條例或一九五四年鑑業條所規 定所發探礦執照」字樣。

該例第三條(三)項「凡遵照一九〇六年探礦及開礦條例第三條規定所 發執照」,易爲「凡依一九〇六年探及開條例第一九五四年鑛業條例規 定所發開鏞執照或務批約」字樣。

該例第八條(一)項(丙) 欸撤銷,爲下文——(丙)領有一九〇六 年探及開鱵條例或一九五四年鑄業條例規定所發探執照,開執照或 務批約之持有人而不遵照本例第三條(二)或(三)項之規定辦理者。 該例條一條一九〇六年第七號探鐫及開鐫條例」易爲「一九五四年 礦業條例」字樣。

附表第二號 法規之廢除(依第七十條之規定 )

一九〇六年第七號探鐺及開條例暨該例所有輔助法制。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政府公佈甲第二〇八號發表之一九五一年緊急 措施(鑴物管制規則。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七日政府公佈甲第二 1 弍號發表之一九五一年緊急措 施(鑴物管制)令。

鑛場(安全)規則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護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 四年三三號鐫業條例第六十八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香港年鑑 第八

第一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四年場(安全)規則。 第二條。除內文有相反意義規定者外,本規則稱

「「代理人」乃遵照條例第七條規定授權代理之人。

「工目」指主管一班鏕工或工人之人,某一鑑塲,或工人是否爲主管工 自發生疑問時,此一工之任,應由經理人負之。

「馬力」關於蒸汽機,內燃機或燃壓引擎,指製造廠商詳細說明書所宣 稱之制動馬力。

「機械簿 」指在簿面作此種名目記錄而由經理入掌管,内容備載本規則 規定必要事項之簿。

「經理人」指依規則第八十七條(四)項規定隨時向鋼塲監督通告, 資探鐮或探鏞工事人員之安全、福利、健康及住舍情况之人,未有上項通告 時,則指探鏤執照或開鍋執照持有人或務批約承批人或各該人之代理人。 「露天工事」指在地面或露天處作掘穴之工事。

「爆炸手」指依本規則規定領有開鑱爆石證書之持有人

「傾斜」關於錢坑口或其他地下坑穴,指達地平線四十五度或以上之斜 度者

第二篇

第三條。( 一)經理人在首次開用蒸汽機,油或煤汽引擎或水力機以發 動機力至少十四日以離,須以書面將此項意圖連同裝設機器性質,馬力與用 途說明書一份呈報鳕塲監督。(二) 上述機器經連續十二個月或以上停止使 用而再度加以應用時,須依本條(一)項規定同樣呈報之

第四條。十二匹馬力以上之機器,須由合格人員直接管理,但本條之規 定,不得親爲可以免除經理人對使用十二匹或以下馬力機器僅有正當監察之

第五條。凡非正當授權之人對於鋼內安全設備之欄機、訊號、制動機 指示器、梯、台、蒸汽計、水力計、安全門或任何事物,不得遷移或使之 失去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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