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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八
中卷 日用便覽 任何執照,批約或其他文件或交易有將上述權利授給各該人員者,概屬無效 應予作廢。
第六十五條 (授權人員主控案件】。無論其他法規有若何之規定,凡經 由處長對一般性授某一特殊事件以書面授權之鐵務人員,對於犯本例或施行 規則規定之罪行,得提出主控。
第六十六條 (鏞塲旁面界限)領有探或開執照或鍍務批約地域之週 圍旁面界限,應以垂直線而直通該地區邊界地面者爲準。
第六十七條 (收搁懿地作公共用途 )。
(一)總督在政務會决定收財鏞務批約地區內官地作爲公共用途時,得 由總督傳令承批人繳銷該承批地所享權利,承批人須於獲悉上述决定後兩個 月內,依土地局長所定格式簽立繳銷此項權利之文據一件。
(二)本條所稱「收囘作公共用途」具有第一二四章收回官地條例第二 條所詮釋之意義,否則該例之規定,對於依本例(一)項規定收囘之地卽不 適用之。
(三)承批人不依本條(1)項規定限期內簽具繳銷文據者,總督得 銷其鏞務批約,此一批約其合夥人之權利卽告終止,但事前如有違反,不 遵守或不履行批約規定情事,則對於其合夥人所賦有之權益及救濟辦法,不 得有所妨害。
(四)政府對於依本條規定收回之鍍地,至承批人遭受阻撓及喪失已獲 證明鑴物成繢所應得之盈利,須給予賠償。
(五)凡依上文規定收到鑴地,對於已獲證明鐫物之成績發生爭議,暨 應否給予賠償或補償金額若干發生爭議,如未能商洽解决,應遵照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五節之規定提付仲裁審定之。
第六十八條(總督在政務會制立規則權)。
(甲)總督在政務會對於下開機事,得立施行規則規定之
(1) 依本例規定必要或許可指定之一切情事。(二)申領探鑱執照,開鏞執照及 鏤務批約之手續及應用申請書表式。(三)探饞執照,開執照及鏞務批約 應徵之地稅,費用,雜項與其他用費。(四) 應向政府繳納之特權稅,特機
法令規章
稅計算法及其繳納方法與時間。(五)對於發給探鐵執照,開端執照及僑務 批約之地域範圍。 (六)地區及其界址之丈量與標記方法暨丈量應徵費用。 (七)開執照與批約應進行工作之義務。(八)道路、電車路及鐵路之建 築與使用。(九 ) 構築坑穴贊建造房屋,機器及其他工事俾作務之用。( 一〇)爲探懿或開鑱所建設之鐫坑,陰道,水井壕溝或其他工事加設圍柵或 使之堅固安全。(十一)牧畜。(十二) 砍伐樹木及應用木料以進行探鍍或 探鐘。(一三)探鑴執照,開鑴執照及礦務批約持有人應造具之報告及應 置之賬目,登記冊,簿籍與圖則。(一四)由於探或採所產生有毒或有 害事物之處置。(一五)泥濘及籃滓之處置暨宣布水流爲泥濘水道。(一六 ) 受僱爲鋼務工作人員之安全,福利,健康與住居情形暨採取安全,清潔 正當,經濟及有效方法進行探鑱或探懿工作。(一七)非法獲取,處理,買 賣或持有鐺物之沒收。(一八)依本例規定所作任何情事應徵之費用。( 九)依第五篇規定上訴鏽務補償局之程序。(二〇)違反施行規則科以一千 元以下罰金及六個月以下徒刑處分之規定。(二)有效實施本例之規定各 事宜。
(乙 ) 依本條 (]〕項規定立之規則,對於下列各項法規之規定爲增 加而非減者——(甲)一八七三年第一號危險物品條例。(乙)第五十六 章汽鑊條例。(丙)條五十九章工廠及工塲條例。(丁) 第九十七章新界 例。(戊)第一二三章建築物條例,連同上述各例之施行規則,但遇有抵觸 時,則以本條(一)項規定所制立之規則爲準。
第六十九條 ( 例外之保留)。本例之規定,並不特許任何人免第一四 五章幅射性能鏻物條例之規定。
第七十條(第一四五條例之修正)。第一四五章輻射性能鐫物條例, 應依第一號附表所列者予以修正。
第七十一條(廢除與例外)。
(一)第二號附表所列法規茲宣告廢除。
(二)依一九〇六年第七號探及投籃條例規定所發探鑄執照,開
照或環務批約,其在本例施行時仍屬有效者,不得以有本條之規定而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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