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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八回

中卷 日用便覽

法令規章

第六條(一)務人員得隨時令經理人將爐鍋、引擎或其他機器準 防衛該處人員之安全。(二)裝置汽鍋機器地方,禁止非授權人進人,進口 懽候稔,至少預先一星期予以通知+ (11) 機械簿須時常準備候鐺務人員之 處並須標點此項告示 檢查。

第七條•(一) 檢稔蒸汽鍋發見有可能立即引起危險情況時,鐵務人員 得灣令暫時中止使用,在未經修理、檢查及許可再度使用後,不得應用之, (二) 凡有關機器或蒸汽鍋或一部之情事或習慣,未經本規則規定而 由鋼務人員予以訓示或裁定者,經理人如有反對,得於二十日內向鑱塲監督 提起書面上訴.

第八條,所有汽鍋、引擎、梯、轆轤、制動機、維纜、聯動機及其他機 械工具,須維持完好,以得饋務人員之滿意爲準,

第九條。(一)所有暴露而於開動時可能對人有危險之機器,必須裝設 堅固圍欄,免人行近至受傷害(二)鋼務人員認定足以滋生險之機器某等 部份,須裝設-

足安全防衛,以得其滿意者爲準。 (三)機器開動時,如對 八身有意外危險,不得加以修理、調整、清潔或加滑油。

第十條。接近開動機器工作之人,不許穿着寬敞外

第十一條*(一)用皮帶推動之機器,使在開停時不致礙及原動機之速 度者,須永遠裝配此項用途之工具。(二)機器開動時,絕對禁止裝上或卸 下推動皮帶,但習憤上在機件滑輪調換小皮帶以改易運用速率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 ) 氣厭機取給空氣,須自可能最清新及最冷來源提取之 (二)有關空氣儲蓄器,冷氣機及接駁穴汽筒等事物,須保持清潔,免受 炭化油或其他可致均熱物質之侵擾,並在使用時至少每三個月檢查一次及以 書面紀錄其狀現。

第十三條‧(一)所有比天氣較高氣壓之空氣或瓦斯汽筒及儲蓄器,須 裝配顯示使用時內儲空氣或瓦斯汽壓之配件,裝設可免積聚超過安全運用 限度之放洩或安全門或其他配件,

(二)經理人至少每隔三 年須將儲蓄器檢驗,由檢驗人簽證而在機械 內記錄之 •

第十四條。(一)危險地方如升降機,坑及阱穴等須設圍欄,以有效

第三篇

電力

第十五條。(一) 鋼塲監督或其授權人員須於適當時間檢驗【塲之電氣 設備。 ( 11 ) 如發見有缺點時,監督須卽報知經理人,經理人按據報告後二 十四小時內,須換取步驟加以必要修理。

第四篇 炸藥

第十六條 監督依法得以書面指定 ( 甲) 爆炸-塲石,泥或其他物 質應採預防措施。(乙) 爆炸時刻。

第十七條•鑱塲應用炸藥如非用以牟利及歸該鐵管制者,經理人得予出 而承接開鋼者得予承購之,

第十八條*(一)鏕場停閉時,須將仍存炸藥若干通報消防局長,由局 長酌定辦法移運或處理之(二)凡未經消防局長書面許可及遵照一八七三 -第一號危險物品條例規定辦理,不得在停閉鋼塲或其他工塲內存儲其他炸

第十九條。(一)凡超過二十四小時預算需要之炸藥,不得儲存於镳塲 之地下,祇可用箱埋藏入地,箱内不得兼貯藥引

(二)下例條件對一切地下儲藏應適用之 (甲)箱須放置遠距離 工作地方而安全乾涸之處,各箱相距至少六尺。(乙 ) 箱用堅木製成,防水 ,完整及加鎖,由爆炸手掌管,限於存放或取用炸藥時啓鎮(丙)箱蓋 書「炸藥」字樣,字體須清晰明顯。(丁)每箱載炸藥不得逾二十磅或藥引 一百枚·(戊)載炸藥之箱,不得兼放其他物料或工具。

第二十條‧爆炸乎不得在工作地方使用僱主供應以外之炸藥。

第二十一條。{})凡由樂庫領取炸藥,用木箱裝載,存儲及運輸, 至使用時爲止。(二)切割炸藥,限用骨或木製小刀

第二十二條。(一)除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無論何人如非領有本 規則規定所發鐵爆炸證書,不得在鋼塲配備或施放炸藥或主持爆炸工作 (二)申領鱗塔爆炸證書,收費五元,須依附表一號表格爲之,一式

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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