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據所授權力及難照內載條例理者除外。(乙 ) 開鑣,但頜有有效開發執照 或僑務批約,依據所授權力及遵照内載條件辦理者除外。(丙)在第九條所 指地方從事探鑱或開鑱而未具有所需權力者。(了) 違反總督依第十一或十 二條規定所爲宣告或禁止而從事探鑱或開饞者。(戊) 不遵照處長依第三十 條規定所頒命令辦理者。
第五十四條(違反若干條文之刑罰)凡違反第八、十六、二十八歲! 十九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十二個月徒刑之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法持有人收購機物罪行與刑罰)。凡違反第三十六、 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四千元罰金及十 11個月徒刑之處分
第五十六條 ( 申領探嬙開儂者之詐欺罪行)。
(一)凡僞稱領有探鑱或開鏟執照或鑑務批約,因而誘使或企圖誘使任 何人在其實際領取上述探鑴開執照或鑽務批約之前作此項鏤業投資者,應 受撤銷其申領權之處分。
(二)本條之規定,對於任何人有此種偽冒事實所應負之民事或刑事責 不得免除之。
第五十七條 ( 故意或輕率提供虛假情報或拒絕提供情報 )。凡依本例或 施行規則規定必要對任何情事提供情報而故意或輕率提供虛僞情報或拒絕提 供此項情報者,以犯罪論,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
第五十八條(干預鑄務工作或權益罪行)‧凡有下開情事之一者,以犯 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十二個月徒刑之處分(甲)干擾依照本規定 或授權之開或探工作者 (乙) 阻撓任何人執行本例規定或本例授予之 權益者(丙)對於執行本例規定或本例所授權盆而在任何地方建設之機器 工事或物產加以干預者
JA
關任何人者,以犯輕刑罪論,應受一萬元罰金及五年有期徒刑之處分. 第六十條 ( 僱員犯罪僱主須負 )。凡經有管轄受理權法庭按據證據 滿意認定依本例規定發給執照或批約持有人之僱員犯本例或施行規則規定罪 行者,其僱主對於所犯罪行及明定刑須負責任,惟其人向該庭提供滿意 據,證明所犯罪行,其本人並不知情,並未予以許司,其人業已盡力防止 干犯此項罪行者則不在此例。但本條之規定,對於該僱員犯罪應受刑罰處分 不得視爲豁免之。
第六十一條 (沒收-
公)
(一)裁判司對於犯本例施行規則規定罪行之鏞物,不論有無案犯定 罪在案,依法得判令沒收-
公,一經下令沒收,各該物卽爲政府所有,無 論何人均無索討權利。
(二)裁判司於頒發上述命令前,須予提出要求之人或裁判司認定其 物主,甚或對各該物霑有利益關係之人以申訴機會。
(三)總督對於任何要求而能提供情理,道義或其他理由之-
分證據, 認爲滿意時,依法有絕對决定全權,得予以救濟,免受沒收-
公處分。 第十篇 各種規定
第六十二條 (送發文件)。除有相反明示規定者外,所有通知書或其他 文件依本例施行規則規定必要或准發送發者,得依下列方法送達之--( 甲)送交受送達人收。(乙)留交其人通常或最後爲人所知之寓所或業務所 地址♭(丙) 先付郵資以掛號信按照其人通常或最後爲人所知之寓所或業務 所地址郵遞之。(丁)凡屬立案法團公司,則送交該公司註冊或主要事務所 司理人或先付郵資以掛號郵遞該公司事務所司理人收。
第六十三條(總督提取物資櫙 ) 依本例規定發給執照或批約,對於總督 在各該執照或批約有關地方提取建築鐵路,道路,樓宇或其他公共工事所必 需之物資,或並不包括於各該執照或批的内之其他物實,不得有若何之限制 但提取此項物資不得干擾或妨礙依照各該執照或批約進行開鐺之工事。 第六十四條(禁止政府公務員霑益鏕業權利)。所有政府服務人員不得
第五十九條 (僭置鴝苗僞裝富篛) •無論何人放置或協從放置任何金屬 物,礦石或鐵物於任何地方,意圖詐欺使人相信該地天然出產此種品質或數 量之媸物者,或將貴金屬或別種物質混雜或使之混合於金屬,鍍物或鍍石樣 本之內,以增高或減低各該金屬,懿物或礦石之價值或變更其品質而意圖欺 直接或間接爲自己利益計,取得或佔有探鑴或開執照或餞務批約之權利, 香港年鑑 第八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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