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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中卷 日用便覽

法令規章

香港年鑑 第八回

内列條件者,監督得將執照撤銷,兼科其他刑罰處分

(二)不服本條(一)項規定撤銷執照者,得呈寞總督在政務會提出上 訴,上述呈稟須於撤銷後一個月內送致政務會書記官

非屬於普通性者,須明列該公務員可以執行之職務。 第八篇 意外事件之調查及其他

第四十九條 (發生意外及危險須即呈報)。

(三) 總督在政務會研訊呈稟後,得酌量頒發適當命令,上項命令卽爲 最後裁定

第七篇 礦務人員之委任及職權

第四十四條(委任籓務人員) 總督得隨時委任饑務處長一人,𨭆務代 處長一人,鏞務監一人,餞務工程師,鏑務視察員暨認爲實施本例所必要 之其他人員各若干人。

第四十五條 (監督職權)。除本例規定其他各種織權之外,監督須 (甲) 受處長之管制與指揮,實施監督一切開鐵及探镳工作 (乙) 依施行 規則之規定或遵照處長或總督之要求,造具紀錄,報告書及報告。(丙)保 管經法庭宣布沒收-

公之物,及將之出售,並將售價繳交庫務署。

第四十六條 (鐵務人員權力 ) 鐫務人員得(甲)以通知書朮命探 懿採鋼執照持有人或僑務批約承批人或各該持有人或承批人所僱人員依約定 適當時間與地點投到見,並提供各該有關地區之探鑱或開舞情報,上述持 有人,承批人或其他人等須投到及供給情報(乙)以書面頒發命令, 飭令各該執照或批約有關地區停止探採工作,直至認爲對防止危害生命財產 所必要之協議辦法業已公辦爲止。(丙)取消或更改上述通知書或命令之條 件。(丁)執行第五十九章工廠及工塲條例授予勞工,工廠及工塲視察員而 併可以適用於探探工作之一切權力。

第四十七條(進入與視察鏽塲之權) 鑲務人員得, (甲)進入現正經 營探鱵或開鐵或領有探採執照或批約之地,視察當地鋼塲與工事 〔乙 檢查及抄有關探鏤或開鐵之登記冊,簿記,文件與圖則 (丙 ) 提取樣 本,進行測驗及做作其他行爲或情事而依本例或規則規定執行其職務所必需 者

第四十八條(公務人員受權執行鑑務人員職務)。處長得以手令授權任 何公務員執行本例與規則規定鐵務人員之一切或任何一項職務,此項懽如

Ort

(一)凡篛塲或有關開機或探礦工事發生意外事件,至喪失生命或重傷 個人身體,或遇有施行規則所列危險情事,不論有無傷害個人之身體者,承 批人或執照持有人須卽呈報處長及附近警署。

(二)批約或執照有關地區內發生其他意外事件,至該承批人或執照持 有人之僱員受傷,使其人不能工作達三日或以上者,該承批人或執照持有人 須儘速報告處長,不得遲至七日之後。

(三)凡發生意外傷人事件經依本條規定提出報告,而續後傷者因傷至 死,須卽以書面報告鐺務處長及警務處長。

第五十條 ( 處長决定應否調查 )。處長按據意外事件或發生危險報告, 予以必要查詢之後,如認定必須詳加調查,應謂令監督執行調查之• 第五十一條一處長執行研訊程序 )

(一)監督舉行調查時,由於任何證人不願投案作證或繳稔簿冊紀錄或 解答問題至阻延調查程序,或以其他原因而致阻延調查者,監督應將該調查 事件移送處長辦理,處長爲執行研訊起見,應賦有裁判司傳喚證人,令繳 稔簿冊文件及訊問證人與有關當事人經過宣誓手續所作證供之一切權力。

(11) 凡被處長傳召到案或令繳稔簿册文件而不遵命行之,或拒絕解 答處長之發問或經處長同意所作問題者,概以犯罪論,應受一千元罰金之處 分。但任何人對於出席上述調查處所作供詞,不受自陷於罪之東縛,並享有 出席法庭作供所賦有之同樣權益

第五十二條 (保留權限) *依據本規定執行調查,對於裁判司依第十 四章裁判司(驗屍官權)條例之規定行使其權力或管轄受理權,不得有所 " 削減之。

第九篇

罪行與刑罰

第五十三條 (非法探鑱與開鐵)。凡有下開情事之一者,以犯罪論 .受五千元罰金及二年徒刑之處分· (甲)探,但領有有效探饞執照,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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