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八圈

中卷 日用便覽 地面之下經營開鍍工作(乙)在該地區官地地面上有權進入,使用及經營 開儷工作。(丙)在該地區之私人所有地,如先經該地所有人或合法住戶書 面許可,有權進入,使用及經營開鏞工作。

第二十七條入開鑑權利之移鸝)。鐵務批約承批人如未先經土地局長書 面許可,不得將批約賦有之權利移緩,按揭,抵押,租賃,甚或轉移或出售 與他人,或與人訂立上項情事之合約

第二十八條(禁止更改水流或污濁水源

(一)開鑱執照或饑務批約持有人不得有下開情事之所爲——(甲)如 未經監督書面許可,不得變更河潤,水塘,濾水所,水井或水源之水流。 (乙 ) 不得混濁或容許污濁水,或以任何方法诀水不適合原來用途

(二)開鑴執照或鏞務批約持有人有違反本條(一項之規定者,在不 妨害採取其他辦法之下,得由監警予以指示,令採取行動,防止繼續或重 演此項違反情事,並在指定時間內辦理之,

法令規章

六八 則規定罪行或不遵守本例或規則之規定者。( 乙 ) 承批人或其代理人,合夥 人,代表或服務人員有違反批約所明示或默示之條件者。(丙)承批人破產 或與債權人商洽調解或還債計劃者,或屬於公司而舉辦強制或自動清理者(

但有清償能力而自動清理以便改組之公司除外),或公司之業務或事業經債 券持有人或其代表按據按揭抵押委任接管人或經理人或接收其抵押財者 (丁) 承批人未先經處長書面許可,全部或主要部份中止探連續達六個月 期間者。(戊) 錯發批約,無論係關於地區或界址或由於其他情事者, (二)承批人或其代理人應賦有機會提出不應撤銷批約之理由。

(三)土地局長在依本條(一)項規定撤銷批約前,須將此項意圖用書 面通告承批人或其代理人,列明撤銷理由,而承批人或其代理人得於收受上 述通告後一個月內呈稟總督在政務會反對此項撤銷

(四)依本條(三項規定向總督在政務會提出之呈稟,須送交政務會 書記官

第二十九條 (清潔用水)。無論何人對於僑務工事應用之水,不淪爲發 展動力或搬運產,集汰镳滓,製簷鑑物或其他情事,須採取一切設備,保 證會經用過之水,流出鍵區時,不至蘊含多量毒質而有危害人類,牲畜或蔬 菜生命之處 •

(五)總督在政務會研訊呈稟得酌量頒發適當命令,上述命令卽爲最後 命令

第五篇

補 C

第三十三條(絛務補償局)

(一)爲研訊第三十四條規定一切上訴事件起見,應組設∫鏽務補償局

第三十條(檻長封閉塲權)。無論何時如經處長認定任何塲之開採 情形,足以危害塲內或附近工作人員之安全或健康者,處長得下令封閉該 塲,並在政府公報刊發此項通告,或飭令執行改善工事,使進行開採而能顧 及塲內或附近工作人員之安全或健康。

第三十一條(徵繳地稅不能視爲有放棄收回或沒收鑌地權利作用 )凡 由政府或代表政府收受任何地稅,並不得視爲政府對到期應予收铟之鑱地或 因違反本例或施行規則或依本例規定所發批約明示或暗示條件應予沒收-

公 之鐫地有放棄其收回或沒收權利之作用。

第三十二條(土地局長撤銷餞務批約權)。

(一)土地局長對於有下列情形者,得以書面通告,撤銷其饑務批約, 郎如——()承批人或其代理人,合夥人,代表或服務人員犯有本例或規

(下稱該局),以總督委任之主席一人及其他局員11人組成之。 (二)局員任期由總會指定,並須依照委任狀明定期間辦理。

(三)該局研上訴程序,除須遵照第六十七條規定制立之規則辦理外 係屬非正式性,但須予每一方當事人以提出申訴之-

分機會 (四)總督應委任一人爲該局秘書,及指定其報酬。

第三十四條 (侵害地面權益之賠償) 。

(一)由於探鑴或探籤面使用私人所有地或侵害該地地面權益,或損害

該地或其上蓋建築,種植或建設事物者,須由探饑或開鏞人對該地所有人及 合法住戶補給適當賠償 •

(11) 關於應否依本條(])項規定給予補償或應補數額若干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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