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未能洽商同意者,得送請處長裁定之,處長予以裁定後,須通告各方當事
(三)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處長之裁定時,該當事人得在上述通告十五 日內上訴鑱務補償局,該局所爲决定,卽爲最後及-
分之裁定,並須將裁定 通知各方當事人,
(四) 不服處長裁定擬提起上訴之人,須將此項上訴議以書面通知該 局秘書暨對該上訴事件有關之其他人等.
(五)經處長判定,或上訴而經補償局判定之賠償金額,須由負責賠償 人於接獲通告後十五日內,將各該金額繳交庫務署,作爲享受此項金額之人 之存賬,
(六)判定應付金額未依本條(五)項規定期限繳交時,應受補償之人 得提出民事訴訟追償之
(七)依本條(六)項規定向法庭提出之訴訟事件,如有處長或該局秘 書所發證明書,列明判定補償金額者,不必再事提供證明,應予接納作爲 付此項補償金額之-
分證據。
(八) 依本條規定之上訴事件既經裁定,該局於審核一切情形(包括上 訴之進行,所引起之法律上爭議及此項爭議之裁定)後,得着令敗訴當事人 付交勝訴當事人對該上訴事件所負之適當費用或其一部份,雙方當事人對 指定費用金額不同意時,應由該局一併裁判之,
(九 ) 該局依本條(八)項規定羞令付給之費用,得由應受補償之人提 起民事訴訟追償之,而本條(七)項之規定應適用之,一若所稱補償係並指 費用在內者•
(十) 本條之規定,並不阻止私有地所有人或住戶採取在法律上可以過 循之其他補救辦法
第三十五條(補償費需繳付保證金)
(一)凡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應付補償金者,如屬於探鐵或開執照,處 長得隨時着令其持有人提供保證金,如屬於鐵務批約,則由土地局長隨時着 令其承批人提供保證金
香港年鑑
第八
中卷 日用便覽
(1)上述保證金數額若干,應由處長或土地局長裁定之,得用現金 主計官繳付之,或則提供經處長或土地局長核定之銀行或人事作担保人。 第六篇 持有及購買鑛物
第三十六條(爲實施本篇之規定所稱鑱物之意義)。爲實施本篇之規定
·所稱「饑物」,意指第二條「鏻物」定義(甲)項分類之未經製煉金鑱屬 產及總督頒令適用本篇規定之其他鑄物。
第三十七條(持有鑑物)。無論何人如非爲鏞務批約承批人,或探鑱 鍍熱照持有人,或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領有執照之持有人,上或述承批人或持 有正式授權之僱員,不得持有任何·
第三十八條(收買鐺物)。無論何人如非領有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發執照
之持有人,不得收購任何鑴物,
第三十九條(收買鏕物執照)。
(一)監督收受明定費用後,得照指定表格發給檢定收買人執照一件
授權照內列名之人收購物,並得酌量在照内附列適當條件
(二)上述執照,由發照日起,有效期間一年,但先期撤銷者不在此例 ,並不得轉讓他人
第四十條(出售人查明收買人領有執照)無論何人除事先滿意認定收買 人領有檢定收買人執照准予收購餞物者外,不得在本港將鐵物售給之•
第四十一條 ( 查明出售人獲准持有及出售鋼物權)。檢定收買人執照持 有人除事先滿意認定出售人係獲准持有及出售此種鐵物者外,不得與之購買 任何鏕物。
第四十二條 ( 頜照人職責 ) •檢定收買人執照持有人,須
( 甲) 設置正當簿冊,記載(一)承購所有鍋物及其品質與重量。
(1! ) 每次承購日期(三)出售人姓名及其持有與出售此種鑴物之名義或 權力 (四)承購對篮物處理之細節
(乙)遇務,稅務或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將各該簿冊繳
第四十三條(檢定收買人執照之撤銷)
( 1 ) 凡遇檢定收買人執照持有人違反第四十或四十一條之規定或執照 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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