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務司署繳納指定應價費用。 (二)凡經申請人在探饞地區竪立標誌而該地 區並已申領開執照或鑱務∉約者,此項探礦執照申請書不得撤脚之。

第七條。申請人對於依條例或本規則規定必要對任何憒事提供財政上之 保證而未能提供者,應拒絕其申請。

第八條。申請入對於要求繳付任何費用,須於十四日內向庫務司署繳付 之,如不遵繳,處長得拒絕其申請。

第九條。在顯示領有探執照,開執照或務批約地區所竪立之標誌 須由各該領照人或承批人時常保持其完整及加以修理。

第三篇 探鑛執照

第十條。探鑱執照須依第一號附表所定表格爲之。

第十一條。(一)探執照持有人如欲將探礦所得礙物出售或保有,須 以書面向礦塲監督提出申請,並——(甲)說明礦物種類與數量。(乙說明 採得蹤物所在地。(丙)提供監督所需其他情報。(丁) 繳納指定費用。

(二)瞵塲監督許可探執照持有人出售或保有任何物,須以書面行 之,並列明其種類及數量。

第十二條。探礦執照持有人對於探後未能獲得之鑑穴壕溝,須加以 填塞或使之獲致穩固,以得監督滿意爲準。

第十三條。饑場監督或其授權人員對於探鏞執照有關之全部或一部界址 須加以測量或的發展期行之。

第十四條。探饑執照持有人在該執照有效期内,僅對於探鏕一項,每一 英畝地方每月銷費不得少過十元。

第十五條。鑲塲監督按據執照持有人之甲請及提示!好理由,得簽發書 據,酌定適當期間,准免負揖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執照應負之義務,又執 照執有人如在探鑱地區於若干期間內未有工作時,得以同樣方法指合上述 期間或其一部份,不入執照期限內計 6.

第四篇

第十六條。凡申請轉換或繳銷搽錙執照,須經由簌塲監督提出之。

第十七條。開鑼執照須依第一號附表所定表格爲之。

香港年鑑 第八周

第十八條。除海照規則第五條規定附其圓樣之!,申請人須向監督另具 繳則一件,以二千五百份一比例繪製,列明開鑑執照申請書有關地區所有探 鑄工作,連同所礦物,說明搽鏕時保留鏕苗之概算o

第十九倆。凡有理由相信其開鏞機證明足以申領務批約者,得核發批 約,代替開執照,但以申請人須運 條例及本規則對批約所規定者辦理

第二十條。申請換領開鏞執照, 須經由鑴塲監督提出遵照附加條件辦 理。

第二十一條。(一)採鐫或開鐫執照持有人得申領務批約,依所定表 格爲之。(二)凡有理由相信其鏞藏證明不能領務批約時,得核發開埶 照與探鑱批約持有人,但以申請人須遵照條例及本規則對開執照所規定者 辦理爲準

第二十二條。(一)開鑱執照或鑑務批約持有人在各該執照或批約有關 地區丿須繼續保持每十英畝或不滿十英畝地方僱用採鋼工作人員五人。 (二)(甲) 對於本條(一)項指定之人數,以五人等於一匹馬力比率 計算之節省人力機械,得予比例接納代替之a (乙 ) 爲實施本條之規定,所 有內燃機,壓機及蒸汽引擎之馬力,卽爲製造廠商詳細說明書所宣稱之制 劉馬力。

(三) 鋼塲監督按據提示,謂有若何環境情形發生,認爲必要而表示滿 意時,得簽發手令,指定時日,規定條件,准冷領照人或承批人暫行免除本 規則所規定之義務。

第五篇

鼷物之持有及購買

第二十三條。(一)凡欲領取檢定收買人執照者,須以書面向塲監督 提出申請,聲明——(甲】擬購餞物種類(乙)原定儲存鑵物貨倉或其他 地方之地址。(丙) 通訊地址。

(11) 饑塲監督得拒絕上項申請。

第二十四條‧凡採鑽地區移一切瞵物,須附表所規定之礦物移運許可

中卷 日用便賣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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