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租戶不論出於自願我徇據業主要求或奉租務法庭命令墨 出所租樓宇或其一部以利必要修理者,不得視爲喪失其 租權,但由審判庭依本條(三)項(丁)規定下令將之 驅逐者不在此例,暨(迅速於修理廠事後)恢復其承租權 茲授欉租務法庭,如徇據租戶之申請,應即准令恢復其 承租權 白
第 八 條:原例第八條爲如下之修正
(甲)本條()項(甲)撤消,易爲下文! 〔甲】索取或收受超 過任何樓宇所核准之租值者。
(乙)本條(一)項(乙),(丙)及(丁)欸遇有「獲取,繼續或重 新訂定」,易爲「獲取,重新訂定,繼續或頂讓」字樣。
(丙)本(一)項末行「二」字撤消,易爲「四」字樣。
(丁) 本條(二)項撤消,易爲下文
(二) 凡犯本條(一)項規定罪行判定犯罪成立者,裁判司除科 罰外,依法得
(甲)判令被告人賠償下列各項與租戶---(一)收取超過核准租值之 金額。 (二) 本條(一)項(乙】或(丙)欸所稱代價之金額或 所值。(三)本條(一)項(丁)所稱承購或租用之價獄或代 價而超過其適當價值或代價之金額。
(乙)被告人如爲二房東,則判令其搬遷。
第 九 條:原例第十條(一)項第七行「11」易爲「四」字樣
第 十 條例第十一條爲如下之修正
(甲)本條(四) 項第四行「一」易爲「二」字樣。
(乙)本條(五)項第二及三行「無論被告是否成立犯罪行爲」字樣 除 *
(丙 ) 本條新增下文第 (七)項——(七 )二房東之上手業主在職實上
須保証遵行本條(一)項之規定,如無適當宥恕理由(應由其本 人負責提供証明)而不保証履行此項規定者,該上手業主以犯罪
香港年鑑 第七底
+
論,應受二千元罰金之處分
第十一條:原例第十二條撤消,易爲下文i 第十二條:(一)二房東上手業主得依第三十二條明定表格及指定方法送達. 退租通知,遵照本條之規定終止該租戶之租賃權。
中卷 日用使克
·法令規章
(二)上述退租通知所予限期,應依照業主與該二房東原訂租約
起歷一月爲期。
辦理,租約未有明定退租通知之期限者,則由送達通知日
(三)在上述退租通知屆滿後———
(甲)每一分租住客,概成爲上手業主之直接租戶、並依照原日與二 房東所訂條件糙續租用各該房屋。
(乙)所有有關之分租住客,應依照與二房東所訂契約,就其所租房屋 負責向該上手業主繳交核准租值
(門)上手業主須對各個分租住客負担所有在依本條(一)項規定送達 通知前該二房東所應負之義務。
(四)二房東收受退租通知送達後十四日內,得予選擇,以書面 通知業主,將所租全部房屋交還,或繼續租用退租,通知 送達前其本人所租用之部份地方。
(五)二房東本人繼續向上手業主租用房屋一部份地方者,則對 於該部份地方,卽視之爲上手業主之租戶,按承租。其 繼續租用一部份地方之租值,計爲下列金額——(甲)按 照其人以前以二房東名義租賃全部樓宇之標準租值,就其 繼續租用者比例公平分配之。(乙) 相等於標準租值比例 部份百分三十之金額。 (丙) 依本例及其他條例規定准許 增加標準租值之比率金額。但遇上手業主與二房東對二房 東所付租額發生爭議時,得呈由租務法庭裁定之,
(六)無論本例有若何規定,尤其第二條所稱「租戶」,爲官地 承批人依本條規定收國房屋業權者,卽應視之爲二房東之
上手業主,並賦有依本條規定授予上手業主之一切權利與 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