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泰業登瑭篩,特新聲樂團及主要工作服務,等兵役事務,規定各業公民由某】 軍團5至丹】軍團器務贊制定取各業人員離港越往之條件等條例案。九月十四日施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一年强迫軍役條例。
第二條:(一)本例——『上訴人』指不服動員局長抵絕許可其脫緋矗家香港 防衛軍,特務警察團或主要工作服務團所爲裁定而依本例第十六條規定提起上訴之人 c 『島」指受任本港人力動員局雖局長之人。『局長』指受任本港人力動員局長 之人。「最後通告』指動局長依本第十四條規定所發之最後通告。『醫事檢驗通 告』指動局長依本例第七條規定所發之檢驗身體通告。『醫師』指一九三五年四 四號發業登記條例規定登記之人並包括依例第十八條規定准許免登記之人在內。 『反對人』指遵照第十條之規定對動員局長所招募編入香港防衛軍,特務警察團或 主要工作服務團服役之人。「臨時通告指動員局長本例第九條規定所發之通知 一公衆利益』具有一九四九年第二七七條公佈發表之一九四九年緊急措施(主要) 規則第二條規定之釋義。『公鼷信 宗教 指在政務會所水者。『强迫軍役審 判庭 指依本例第十一條規定組織之審判庭。主要工作服務團】指一九四九年五 5、一號主要工作服務團條例規定組織之主要工作服務團。『消防像』指依一九二三年11 〇號疠毀條例規定組織之消防隊。『香港警察獄』指一九四八年四一號警察隊條 例規定組織之香港警察並包括依一九二七年二四號香港後備警察跺條例規定組織之 香港徍備藝察跺跺員在内。『家香港防衛軍』指一九五一年香港防衛軍條例 規定組織之香港防衛軍。『特務警察團】指一九五八)年第二七〇號公佈發表之一九 五〇年緊急措施(特發警察園)規則規定租識之特務警察團。(二)凡在本港居住之 人,那踞之爲通常居住於本港者,但符合第五條(壬)項規定特許豁免者不在此例。
第三條:(一)督得在政府公報刊發佈告委任官員一人專任或兼任動員局長 委任若干人員稱爲副局長。(二)本例規定授予局長之力及需要由局長執行之職務 得由副局長行使之。《三》對於公務人員,局長依本例規定賦有之力須遵照輔政司 樸定辦法執行之。
第四媸:除併須遵照本再行規定辦理之外,本例之規定,對於通常居住本港其 年齡男子由十八歲至六十歲,女子由二十一至五十歲之聯合王國及各殖民地公民應
香港年鑑 第五個
端用之。
第二章 强迫兵役
第五條:己列人等特設免遵本章之規定——《甲)。(乙 正按察司,按 察司,行政立法委員會委員,聯合王國商務專員。(丙)英國正規海陸空軍人員及 其妻室。〔丁)香港警察或消防跺跺跺。【 戊 》 皇家香港防衛軍,特務警察或主 要工作服務團人員而非依本例規定成爲各該團隊隊員之人員。(己)公認俨奉宗教人 等及牧師。(庚)神經病院病人。(辛)瞽目之人。(壬)可以提供證據表證住居本 港紙屬臨時性質,將不超過或不會繼續超過三個月之人 拳
第六條:除須遵照第五條之規定外,有適用本例規定之人均須應編入香港防 衛軍,特務警察團或主要工作服務團,担任役,但年齡到達四十五歲以上者不須 · 募或繼續在皇家香港防衛軍担任軍役,併又規定,男子年齡逾六十歲女子年齡鎭五十 歲者,不須應募或躪續在特務警察團主要工作服務團服務。
第七條:(一)局長對於上述予招募之人,得隨時簽發通告書,以下稱爲『發 事檢驗通告』,送達其人,濟令依照指定時地點向醫事局投到,聽候醫師檢驗體格 。(一)凡不遵照醫事檢驗通告內載條件辦理者以犯罪論。(三)無論本(一)- (二)項有若何規定,凡提出要求自稱不適用本例之規定或依第五條特許免疫本章之 規定者,在醫事檢驗通告送達後七日內,依法得以書面向局長提出,反對遵照通告 辦理,局長對於其所要求認爲有效時,予照准,否則容送軍役審判庭秘書,聽 眞處理,一若此係依第十條規定提出之反對理由,而其人保爲反對人,但强追軍役審 判庭對於其所要求予以拒絕時,有櫂飭令其人依照令內所列時日地黏向醫事局投到, 聰悷醫師檢驗體格,其有不遵照此令辦理者,即搆成其犯罪行爲。四)第(三)項 明定程序,對於根據第十條(一)項(乙)或(戊)所列理由意欲提出反對者不適 用之,續後雖提出此項反對,亦不予置理。
第八條:(一)由醫師若干人組成之醫事局依第七條規定授權執行醫事檢驗, 大事後,須將受檢人區分等級列明其格適合或不適合於服務下列各團隊或任何一 ——(甲)家香港防衛軍,(乙)杓務警察:(丙)主要工作服務團,同時並 須紀錄其人在體格上適合担任各團除某項職務之限度,尤其是對於分級而定其人 適合担任主要工作服務團職務時,須按照一九五〇年甲第二號公佈之一九五〇年主要 中卷 日用便號 法令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