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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第一章

香港年鑑 第五

中卷 日用便發 政府提出要求,攤交付仲裁,遵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一若各關係當事人彼此簽立 雪擄因爭議疑義,情各異或任何問題提出索討要求而交付本港二仲裁人執行仲裁之 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凡依本例規定授權或需要送發通知、指示、要求或命令與公司,得 以掛號國先付費,應於公司在本港最後爲人所知之營業地址,向郵局投遞後二十 四小時風,即祺爲業經送達,如証明該所地址無誤,業已掛號附郵,即爲送達 「該函之-

分證據。

第四十七條:(一)公司或於公司享有任何權利之人,對於適用於本港之英國憲 法或現在或將來在港施行之地方法例,規則或法律施於公司之限制、取締、規定或 則等,不得因有本例之規定,免除其責任,對於聯合王國郵政總局,開於在道路或鐵 路上宮建築天空鎳,那地電報電話線,及較驗等之學術標準或指示法可以適用於本港 地方情形,並非與本例規定發生抵觸者,公司須遵照辦理,一若此項標準或指示法併 屬於本例所規定及成爲本例之一部份者。(二)政府對於公司在本港以外地方之事業 ,不得因本例之規定,認爲有受承購其任何一部份之東縛。(三)本例之規定不得視 爲由政府給予公司以港外地方任何權益或專利權之所爲,公司亦不得因其在港外地方 之一部事業,有權向政府提出任何要求之權。

違訂務

第四十八條:(一)在政務會得制立施行規則,以實施本例之規定。(一) 公司由總督在政務會之核准,得訂立施行細則,以實施本例之規定。(三)依第一 (一)項規定之施行細則,得宣佈凡違反則者即屬犯罪並得明定其飛罰,但所科 不得超過一千元。

第四十九條:一九二五年第九號電話條例,一九三〇年第九號電話修正條例,一 九三三年11七號電話修正條,一九三五年】四號電話修正條例及一九四〇年第九號 電話侁正條例一律宣告廢除。

第五十條:本例之規定,不妨害或親爲有影响英王、嗣君、繼承人或任何法團法 人或他人之權益,但本例業有明示對各該人有索討要求權益者不在此限。

話費 (I】維多利亞,九龍或山頂區裝置直接收發電話線:第一年 式五零元嗣後每年二〇〇元按季上期繳費。(二)在項自一區域外周圍一哩内區域裝 毅電話:同上。(三)在距離項到一或二區城外周圍一哩內區域裝設電話:同上。(

法令規章

[三)在距離項目一或二區域外,以每二百二十碼或不滿者:每年加收十元。(四)每 兩對線:照原區域收費額百分之七十五收費。八五)須設柱桿或掘地藏缐之特別工程 “由公司與用戶按照工程大小商定之。

第二章 內線費 (1)在同一建築物因裝置內線不超過五十鎘者:第一年上期 收費九十元,嗣後每年七十元,按季上期收費。(一)每加五十個綫,每年三十元。 (三)內綫駁綫機:每年二十五元。(四)外綫駁綫機,錢長不過二三〇鶴者:第一 年上期收一三〇元,後每年一一元,按季上期收費。(五)每加1〇碼者:每 年十五元。(六)外小電鈴,綫長不過五十者,每年三十元。(七)室外大電鈴 饑長五十罐者:每年四十元。(八)外機駁接船上:照項四及五增加一倍。

第三章 遷移費 (一)在同一室内移置電話:十五元。(二)在同一屋內移置 電話:二十元。(三)在同一區內從一屋移置電話於另一量:五十元。(四)在同一 區內,從一屋移置電話於另一:六十元。(五)須架桿或掘地線者:另用戶嚮 訂之。(六)遷移私有駁線總機:同上。

第四章 其他費用 (一)綫機指鏢,每年五元。(二)綫金擔盤,每年一 二〇元。(三)駁機電鈴綫盤,每年一二〇元。(四)增設自動撥號盤,每年九元 。(五)專用綫每對不淰一哩者:每年二百元。八大)每增加二〇禍,每年十元。 (七)海底電綫,每年一千元。(八)增設之總接機,每年二十元。(九)觀綫栓 ,每年十元。(十)警鐘,每年一百五十元。(十一)增設之警鐘拴,每年四十元。 (十11)有色塑膠電筒,每年二十元。(十三)自動專用配備,每年五十元。

十四)風報訊,每年二十元。(十五)船上電話,每日二十元。(十六)中英文電 話簿增刊一名,每年十元。(十七)電話簿(祗免費供一本)每年每本五元。(十八 ) 轉換電話號碼十元。(十九)專用自動分機,與用戶鹿訂之。

第五章 長途電話費 (一)荃灣、大埔與港九通話每三分鐘三產。(1)粉嶺 元朗與港九每三分鐘四毫。(三)長洲與港九通話每分鐘一元。

第六章 無綫電話費 (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由政府與公司商討徵收之。

强迫軍役條例

一九五一年二四號制立法案規定居住香港之翁合王國及各殖民地公民通孤軍役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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