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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鋼 第五回

中卷 日厝便文

法規業

八五Ö至八七五

九、六七

大五至六七五 大七五至七〇〇 七〇〇至七二五 二五至七五〇 七五〇薏七七五 七七五至八〇〇 八〇〇二五 八二五至八五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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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出版物管制條例

一九五一年一五號立法案對新聞紙及其盤印刷品印刷,出版,發售,發行,輸 入,統制,登記與領照營業等有關法律之修正及-

實印刷機與新聞通訊社之管制 例,是年五月十七日通過候總督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一年-

實出版物管制條例。

第二條:本例——『地址』如爲個人,指其本人之住址或其通常營業地址,如 爲法團,指該法團在本港之事務所。『違反』包括不遵守在內。『編輯』如有編輯 一人以上者,指總編輯,並包括代理總編輯或行使總編輯通常職權之人在內。『進口 』由陸海空撈帶或檢團來港。『本港報紙」指在本港印刷之新開報紙。『報紙或 『新聞 【指刊載新聞,情報,時事,報告,或有關此等新聞情報或時事或其他關係 公共利益之盤或評論,刊印發售或免費送閲,定時或無定時之出版物,及包括其 刊在內。『小册子』指一頁或多頁或分章段備載某項事或關於議論或政治上論述而非 釘裝成册之印刷品。『定期刊物』包括所有定期或分期分號刊發之出版物在內,不論 爲定時或無定時出版者。『人』除關於受拘役刑罰處分者外,包括法人及店號在内。 「印刷品』包括所有紙,布或其他相同物質而附有文字,或表記,其全部或一部 份採用外表似係用機械複印製成者, 並包括釕裝成帙之印刷品在内。『印刷機 J包括所有機器及配件而用以或擬用作印刷新聞紙,書籍或小册子,或因營利或報酬 而印刷或印任何印刷物品在内。『東主』包括承租人在内。『出版物」包括所有繕 書或印刷品之宠物攤不論是否與印刷品同性質而載有顯明表或因其式穩或任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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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想像其中文字意思之印刷品,及此種物品之印製本及複本在内。『登記官』指 由總督委任之新聞紙登記官並包括督所委新聞紙代登記官在内。

第三條:凡師變出版物,其内載文字,或圖畫足以或有意圖勸誘任何人不論爲個 人或一般人或某階級或社會甾子爲下開情事之一者,以犯本例規定之罪論。 ——( y 作犯罪行者,或(乙)對下列會社或政黨參加,贊助擁護或代爲招募會員者,如( 一)符合一九四九年11八號會社條例意義規定之非法會赴。(二) 依附港外組織之政 黨政治團體或組織總督在政務會按據任何法規宣佈口妨害本港治安,影响防止犯罪 措施或本港境內之公共秩序或安全之維持者。

第四條:(一)法庭或裁判可按據總檢察官之申請,對於本港報紙,其印刷人 出版人或編輯會因該報刊印任何情事至有本例第三及第六條規定罪行或本例第一號附 表所列罪行或有妨害本港治安或屬於影响本港公共秩序,安全,衛生或 道善性質之維 持等其他罪行,判定成立罪狀在案者,依法得勒令停,停版期間不逾六個月。 (二)裁判司准據總檢察官之申請,對於本港報紙之印刷人,出版人或編輯因上述罪 行被訴案件做待判結之前,依法得飭令該報(甲)暫行停刊。(乙) 對此次被訴案件 罪行有關或相同論題繼刊發者,即屬違法,此等論題在令内列明之。(三)裁 司依本條(二)項規定頒發命令後,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以犯本例規定之罪論 (甲)違反命令者。(乙)印刷,售賣,兜售或發行因本項規定而構成其罪行之出 版物者。(丙)在上述命令有效期内遷移任何房屋之事物,而此等事物警務處長依本 條(四)項規定行停版令查抄者。(四)警務處長或處長以手 授權之警官奉 行所頒勒令新聞紙停版之命令,須將該報所有機器,字粒,用具,紙張,印刷原料, 書寫物料,書籍海册,文件,書據及事物查抄扣盟,爲譽 上項情事起員,我特授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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