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一華民政務可得隨時執行調查,以便實施本例或施行規則 規定授予之權力,質嘅發通知書,傳喚任人投到,問其証供。(二) 凡有左列情 事之一者,以犯罪論。刑 科五百元罰金及三個月有期徒刑之處分(甲)上 述通知書送達後不依指定時日地盤報到候傳者。(乙)不能將其保管所有或權力所及 之一切文件繳驗,或不能誠實解答華民政務司對調查情事所爲詢問者,(丙)華民政 務司要求將其管理之婦女少年或兒童交出而無法律宥恕拒絕或以玩忽所爲不遵命辦理

第四十七條:依本規定必要送達或發佈之傳票,通書或其他文件如對受送達人 或受通告人送達或留交其人,其人所在不明或未能即行送達或通告時,則以掛號郵遞 留交於其最後爲人所知之地址或營業地址之成年人接收即爲有效及已依法送達該通 告。

第四十八條:華民政務司遵照本例規定簽發之狀命令,指示或授權書等,各級 庭均應怍証據不必再事表証之,並爲内述事實之証據,因此而有任何行爲亦應 爲係遵照法律授權辦理者。

第四十九條:一九三八年第五號保護婦女例及一九三二年第一號靑年罪犯條例 第十七條。茲宣告廢除。

第五十條:附表第二號之施行規則,應鯛爲本例之規定而制立者,應發生效力 直至總督在政務會予以變更,撤銷或修正爲止。

二、殺死初生嬰兒罪

附表第一號 ————依第三十五條二項乙欸(子 】 規定之罪行 一、謀殺或誤殺兒童或少年罪。

五、關係傷害兒孩或少年之罪行。

三、一八六五年第二號侵害身體罪條例第二十六條,二十六條甲四十四,四十五 或四十五甲各規定之罪行。

四、本儷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七、十八、十 九、二十、四十一、二十三及二十六規定之罪行。

附表第二號

保護婦孺 (受監護人之登記)規則

第二條:本例稱『授權官』包括華民政務司、社會福利官、新界理民府官、

香港年鑑 第五回

中卷: 日用便覽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〇年保護婦孺(受監護人登記)規則。

副璐察員以上階級警官由華民政務司授權之其他人員在内。『管理人』指對授予華 民政務司爲合法監護人之女子有管理權之人,『受監護人』指授予華民政務司爲合法 監護人之女子。

第三條:依第三十八條(二)項規定之必要報告, 須按照附自甲表所列各項評 細情形,盡其所能詳悉者用口頭或書面向授權官報之, -科二百元罰金之處

第四條:上述報告須由呈報人或該授官依附表記錄,並由該女子之管理 人簽署,如在華民政務司以外地方爲之者,須即將之轉送華民政務司醫。

第五條:(一)凡遇下列情事時,須由管理入或經由授權官報告華民政務司 I(甲)受監護人之死亡。(乙)受監護人之失蹤(丙)受監護人或管理人永久 或暫時遷居者。(丁)受監護人擬變更其致育或職業者。(戊)受監護人有擬 者。(巳)擬將受監護人永遠或暫時離開本港者。(二)(甲)依本規則第一項甲 乙或丙款規定之報告,須於該受監護人死亡,或失踪後三日内或各該管理人或監護人 遷居後三日內呈報之。(乙)依本規則第一項丁或已規定之報告,須於變更或離港 前至小四日呈報之。(丙)依本觀則第一條戌款規定之報告,很在婚齡前至小三個月 内呈報之。刑罰—— 違反本規定者,科二百元罰金之處分。

附日甲表: 受監護人與管理人之登記

受監護人登記事項——(一)本人姓名性別。(二)編號。《三》登記日期。 四)出生時日。(五)出生地點。(六)原籍。(七)生父姓名。(八)生母姓名。 管理人登記事項——八九)本人姓名性別。(1〇)原籍。(二)在港住址。

(一)職業及本港業務地址。(一三)配偶姓名,(四)配偶之職業及業務地址。

英籍人民登記規則

一月九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二二年第五號緊急揹條例 (一九四九年緊急措施修正條例及同年緊急措施第二號修正條例修正案)第二條所 授權,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一年緊急措施(英籍人民登記規則。

第二條:(一)本規則稱· 『英籍人』指屬於或自承爲英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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