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五高
中卷 日用便 公民,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南非聯邦、紐芬蘭、印度、巴基斯坦、南勞地西南與 錫蘭各自治領公民之人,受英保護國之人民贊包括愛爾關共和國公民在內。『登記處 長』指一九四九年三七號人民登記條例規定受任爲本張登記處長之人。『登官』 真有一九四九年人民登畿條例第二條所賦有之意義。『香港警察隊隊員』除臨時衛官 外,指依一九四八年四一號香港警察條例規定組織之香港警察隊所有隊員,但依一 九二七年二四號香港後備警察條例規定組織之香港後備警察隊人員或依一九五〇年政 府公佈甲第二七○號發表之一九五〇年緊急樻(特別警察團規則規定組織之特別警 察支概不包括在內。)(二)一九四九年政府公佈甲第二七七號發表之一九四九年緊 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二條,對於本規則之詮釋,應適用之。
第三條:本規則之規定,對於下開人員不適用之——(甲)英國海國空軍正規軍 及其妻蜜。〔乙)香港警察隊人員及其妻黨,
第四條:(一)除須遵照本規則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外,所有年齡十七歲或以上而 在本規則公佈之日在本港居留之英籍人,須於一九五一年二月一日以前依附表所列表 〝格向登記處長提出申請書,請求依本規懇之規定登記。(11)除須遵照本規則第三條 之規定辦理外,所有年齡十七歲或以上而在本規則公佈日以後到達本港並非蘵屬經港 旅客之英籍人,須於抵港後十四日內依本條(一)項之規定提出同樣申請書。
第五條:登記處長按依本規則第四條規定正式提請登記之申請後,應將該自 承爲英籍人之申請書登記之。
第六條:經依規則規定申請登記之人,對於以前依本規則規定填報登記處長各詳 細事項遇有變更時,須於十四日內將此種變更事項呈報登記處長。
第七條:登記官對於會依本規則規定申請登記之人。如屬適當需要,依法得養合 其人再將此種需要詳細事項以口頭或書面提供之。
第八條:(甲)年齡十七歲或以上之英籍人不依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或 ( 乙 )凡不依本規則第六條規定將變更事項呈報者,或(丙)凡不遵行登記官依本 規則第七條規定所需要者,或(丁)凡依規定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書或依規則第六條 規定報變更事項,或依規則第七條規定提供任何詳細事項之人,造具任何報告而有 直要虛爲之所爲。或明知故犯或有理由相信係屬爲者,一律以犯本規則之罪論,應 受簡易程序審判料五百元罰金及兩年有期徒刑之處分。
附表- 則第四條規定申請登記書表格,應填報事項計共十八欸-1) 姓名,(一)性別,(三)職業受職機關行號名稱,(四)地址,(五)出生地點時
法令規章:
A
日,(六)種族,(七)已婚未婚或失婚,(八)姓名。(九)偶職業,一 〇)頤偶住址,(一)婚前妻室籍貫,(一)是否爲香港防衛軍,特別警察團, 或主要工作服務團人員,(一三)以在港或他處有紙任軍役,(一四)除第三肄職 業之外,有無下列各項體育學術資力,知識或經驗,如飛行,船務或航務,電機工程 ,冷藏工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士,海事工程,無緣有磁電交通,自動車駕 駛汽車, ,貨車及修理技能,文書等,(一五)其他學術,語言或事務技能與經驗人 一六)說明如遇緊急狀態時願意担任之役務性質,(一七)本人因出生,歸化或婚姻 關係成爲英籍人而符合一九五一年緊急搆,(英籍人登記規則釋義之規定,本人 亞領有或未有護照,(一八)本人自承爲英籍人特依一九五一年緊急措施(英籍入登 記)規申請登記,茲並聲明本人在申請書內所爲陳述盡屬健而以本人所知舆相信 爲之者 5
說明 (一)一九四九年八月頒佈人口登記條例,使能儼人口登記冊及分發 個人身份証,主要目的在隨時可採取步驟以維持法律秩序配給粮食物品,並規定除軍 警及過港旅客與十二歲以下兒童之外,一切人等均須登記。(二)例行以來迄今 止,依法登記及領有身份証者數逾百萬人,工作現尚未完成。(三)鑑於目前整個世 界爲之局勢,乃有作進一步準備之必要,其方式爲登記所有居留本港之英籍人,使能 有較詳盡之登記而於嚴非常時期可應召參加役務,本其經驗或其他特殊學識以協助 維持本港安全與一般利。(四)在此種情形之下,總督在政務會特根據一九二三年 緊急措施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立本規。(五)除軍警過珠旅客與兒童外 七歲以上英籍人須於二月一日以前申請登記,登記表格,可向各政府機關、警署、郵 局或指定處所索取。
租賃權(延長期間)條例
一九五一年,制立法案對新建樓宇及若干建房屋免受一九四七年二五號業主租 严條例限制所引起之非議加之補救條例。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一年租賃權(延長期間條例。
第二條:本例--『營業所 』,『住宅』,『主」與『租務法庭』具有一九 四七年二五號業主與租戶條例所賦有之意義。)『租賃』包括租賃房屋在法律或情 理上之現行契在内,不論此等契約係以口頭或書面出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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