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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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三回 中卷 日用使覽 第二條:除上下文有相反意者外,本例稱:『局長』指工務局長並包括本行工 (二)將所有磚石木柱,喉管,瓦,金物攢據,及其他 ,喉管,瓦,金驚物換攏,及其他所用作建築物品移運他去。 務局長命令之公務員,如爲一公司或非公務人員之人,則指執行局長書面命令辦理指
(三) 將此種物資變賣或運往也處使用之,(四)平地基 填塞孔穴。(五)被斷 定戰時隨地事務之公司人等,或各該公司:或入等之代理。『所有人』包括直接向政
水電煤氣或其他供應事物。(大) 嵐 或清除渠溝。(七)逐不合生在此居住之 人口(八)探 蚊虫統制步骤。(九)探取虫統制步驟。(十) 沿毒。(十ㄧ巯 府承批物業之管業或享有人,如該所有人踪跡不明,姓氏小詳或離港他天或喪失能力
通測綱。(十二)築行 路。(十三)建築柵或磷礦。(十四支撑产物業, ,則包括所有人之代理人在内,爲實施本例之規定,所有管業承典人,應視爲所有人 養鄰 業主自或不負摄一部相當費用。(十五)局長明定或隨時認爲必要之其他工
•艾凡在承批期限屆滿或行將由政府收同,對抗政府而持有該地之人,爲實施本例之
事。 規定,應對之爲所有人。「戰爭損害』包括(一)由於敵人行動所致,不論是否 出於意外者 )之損害,或由於打擊敵人或阻敵人攻擊所至者,或在本港淪陷時期或 於同盟軍採取行動或同盟門攻擊敵人或阻截敵人攻擊之行動所致者:「由於採取 步驎避免上述損害之擴大,甚或爲減少上述損害所致(不論是否出於意外)之直接損 書。(三)由於採取防範或準備步驟,企圖防止或阻褫敵人攻擊本港,或在本港淪陷 時期防止或阻撓同盟軍攻擊本港所致之直損害。並包括由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 對日宣戰後引起轟炸,火災,搶振,玩熱所致之房屋損害或毀滅坵堆積搵酶 等在内。『戰時址』指香港地方(括新界)任何地產經局長認定全部或局部由於 戰爭 或隣近受戰爭破壞必要加以清除之地產
第三條:(一)局長得依附表第一號表式發出通知,宣佈任何地產戰時繳址 ,著令其所有人在三星期內依附表第二號表式說明關於消除該地之意見;(一)如遇 下列兩項情事之一時,即(甲)所有人所在不明,姓氏不詳或離港他去而其代理人亦 行踪不明或姓氏不詳,或所有人已亡並無遺產承辦人或其,代表所在不明者。 ( 乙局長對於第二號表或其規定之報告於送達第一號表式通知書悅三期星內仍未接覆 者:局長得依附表第三號表式在政府公報發表通;三】所有人如鎭照第二號表式 或另行通訊以答覆政府公報所發通告或在其他時期,提出請求將灣除戰時發址限期延 長時,局長得全權決定酌量延展,並以書面通知該所有人是否准予延展期限。
第四條:(一)在第一號表式通知書送達後或依第三條(二)項在政府公報發表 通告後第三星期滿時起連同局長依第三條(二)項規定正式對每一事件核准延期 間屆滿時起,此一戰時竅址若仍未清除,局長不用再發通告,得進行清除之,無論爲 全部或局部或單獨或共同其他發址一同辦理之。(二)戰時機址有人要求局長依本例 規定代行清除,費用由其本人負担時,局長得進行清除,不論爲全部或局部或單獨或 共同其他地址一同辦理之;(三)爲施本例之規定,所稱灣除戰時棗址,應包括局 長隨時對每一事件認爲必要之行爲在内,此種行爲如次:(])拆毁房或其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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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一)局長對於依第四條規定實施清除之費用,審察某一地址受戰爭 損害程度予以公尤之估計及証明,包括監工費百份之二十五以下,招標與發佈通告等 費用在內,又除招標已有規定包含在内者外,對於移夫物品之變賣或政府使用此種物 品之補償,均應列明其扣除額數;(二)上項業有証明之清除費,應先以該戰時廢 【址地產抵償,由所有人或將永管有該地之人支付之,不論其人是和以代價購置而成爲 爺購人者;(') 上述費用証明書得在該土排局登記,以對抗該有關產之所有權 ,凡過該遽作現的或現金所值之買賣登記,局長得拒絕行之,但對每一事件認爲已 清償上項費用者,在此限;艹四】戰時址所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與代人,對於 證明書明列之費用,須對政府負責,惟只及於其本人在該地產沾有利益 止,連同 證明書發出之日至費用清償日止之費用利息,每年遇息四厘算,但總會,政務會到某 一或若干事件認為適宜闊,傳准免上述利息。並規定,本例之規定,不能防止政府 執行償主項費指之權力,尤其因批約契據或合約等所引起而收囘地產7權。,再規 定,凡變賣戰時機址物資所得純利,在局長認爲清除手續業已,而本例規定一切費 用均已扣除後,上述純利,如知該所有人之所以通知,如並經其人提出要求, 則如數發還之,如未有請求發還,則依一九二九年第五號無人認領餘肄條例之規定處 分之。 第六條:局長如省理由認定所有人對批約條件有不履行維持或管戰時廢址!藍 建築物 · 責 社 · 不論局長曾否採取步驟宣佈此地爲戰時廢址之前,得依附表第四號表 式送發通告與該所有人,改正內載一切必要事項,令所有人在上述三星期內說明 所需期間,俾能履行此種責任。
第七條:(一)凡因所有人違反條件,不繳第五條規定證明之費用而由政府收 搁該地,或因所有人違背維持或修葺址戰時上蓋建築物之條件而由政府收回該地, 我該地以他種原因由政府收回還由局長宣佈爲戰時發者,局長應另發該地新批約一 件,依總督核定條件期限公開拍賣之;(一)拍賣所得價及地稅,除支消該地任何費 二用利息及其正常價格費用與拍賣費等之外,所有盈餘,在不妨害 法索討者外,得發 「交該所有人,惟凡及於其本人應佔利签之數額,所有人踪跡不明或不要求發還時,應 一九三九年第五號無人認領餘條例之規定處置之;(E)無論本案(一)項有若 何之規定,如未經所有人意,不得執行拍賣,但由嵊政司簽發達變賣通告在政府公 報發表滿一個月後行之者不在此限然而雖滿一個月,而有呈察高等法院上讓餐在政 者,則須俟到許可變棄毫定後,方得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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