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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在本例有效施行期内,一八〇牛第四號政府收回地產權條例第八條末 尾,一若業有下列各段文字修正增入者;但遇工務局長依一九四九年戰時發條例第 三條規定宣佈某一地址爲戰時廢址者,總督在政務會即有下列1項決定權力——十一 ) 凡屬未繳清除費用之地址,得飭令另發新批約舉行公開拍賣而不予以救濟,拍賣所 得價,除扣除費用及一切正常價格外,悉數發交所有人。(一)凡屬違反他項條件, 視聽取所有人關於承批該地之意圖 管業條件之執行,如理由不-

分,則令另發新 批約,舉行公開拍賣並將拍寶所得價除一切正當費用外,悉數發交所有人。

第九條:(一)凡不服局長執行其裁決權或他人執行本例規定或由於本佛意義之 行動或裁定者或本例之規定因特殊情形而至於不需要者,其人得提議上訴,總督在 政務會如認定其裁决權之執行上述行動或裁定必要加以變更,撤銷、或有此特殊 情形例文規定自不需要時,得頒發命令,予以公平之處置,上訴理由須用畫面詳細說 明,上訴人如願意得親自列席田代表人出席上訴,總督在政務會不需要局長出席 再行徵詢其意見,得於上訴予以裁定。政務會書記官須預先七日將上訴期通知 上訴人,同時供上訴人以答辯人達總督在政務會審察之証據及文件謄本一份, 資參攷。但本條之規定不得視爲可以阻止任何人只能依本條規定上訴總督而不能向高 等法院申請扣押,禁止或其他命令之所爲;(二)爲實施第八、九、十、十一及十二 條之規定,總督在政務會隨時或某一時期或某種釋 依本規定或以攷察或予定者 數量之多或時間長遠而認爲便利時,另委一政務會委員會執行本例授於總在政務會 對普鏡或某種或某一事之一切職權,該委員會賦有此項權力,但須受總督在政務會 節而有權予以撤銷之。

第十條:總督在政務會對上訴所爲命令即爲最後命令,並得由高等法院予以執行 ,一若此法庭命令行之者。

第十一條:依本例規定送發必要通告,得專役送達或以掛號郵遞送致受送達人最 後爲人所知之營業或寓所址,送達日期即觀爲專役送達期日,而証書日期視爲郵遞 通告期日,但依本例規定送達或在政府公報刊發之報告須附中文譯本一份。

第十二條:無論何人有阻撓局長授權進入任何房屋依本例規定執行職權之人之所 爲者,除依其他产律懲治外,感受五十元以下罰金及一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處分,但 須先行以口所他法儆告下列二事—— ( 甲) 依本例規定清除廢址。(乙)上述阻撓 所爲即屬犯法。

第十三條:局長由呈總督許可,得酌量將附表所載表式修改,所有經過修改之表 ,爲實施本例之規定,無有效及-

分。

·第十四條:本例之規定,對於任何法例他授予之其地權力,尤其包括一九〇〇年 一〇號政府收回官條例,一九三五年】五號公共衛生條例及一九三五年一八號 建築物條例在內,爲增加而非創減者,上述各該權力得照常執行,一若本例未嘗施行 者辦理之。

官立醫院平民病人治療徵費表

五月四日醫錖佈告,一四八年七月廿二日政府公佈第七〇七號宜告撤銷,易 中卷

香港年鑑 第三间

日用便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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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下文————官立醫院對於平民病人由一敌四獄年五月廿六日起照新訂醫藥費表徵收。 甲:官立醫院心贊育,荔枝角及西營盤醫院除外。 一:膳食費!

每日頭

平民病人

十五元

(甲)十二歲以下兒童照上表半費計。

二等

三等 西餐六元

上等唐餐三元

唐餐或印度餐一元五角

(乙)海陸空軍及享受養金公務員照上表收費,不收診金。如由政府醫官另招 醫生會診亦于免費•如由軍醫或私人執業醫師另招醫生會診者,則照下文所列平民病 人聘診之規定收費。

(丙)平民病人每日徵收二等膳食費者,除上列者外,兼收下列第二及三項所 定費用 2

(丁)頭二等房病人用三等兩種唐之一者,應照所住病房通常食收費 二、診費

(甲)凡由政府醫官診治者,照膳食費徵收三分之一。

(乙)凡加骋政府醫事顧問專家或醫官會診者,應就其所定每日五元至二十五 元之診金按照病情另收診治費。

(丙)平民緊急事件之診斷,除要求加聘政府醫事問者外,不收第二條(乙) 項之特別診治費。

三、額外費!:

(子)外科手術(】)者按照搁術方式每次由二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三) 輕小者按照施術方式每次由五十元至二百元,診治費另計。

(五)生產而由私人執業醫師料理者,等病人收費一百元,二等病人五十元, 作,使用工作房間費。

(寅)生產而由政府醫官料理者,頭等病人收費四百元,二等病人二百元,作爲 診治費。

(卯)生產而由政府醫事顧問或專家料理者,除寅項所列費用外,另外收費四百 R. (辰)聚急事件聘用醫官兼施用麻醉藥而屬於私人執業醫師料理之生產者,明等 收費一百五十元,二等七十五元。

已)需用成藥由醫務署供應而此種藥物,醫院藥所並不通常供給者,應另收

(午)分析化學,病理學及細菌學等檢驗費,照一九四六年七月十日政府公布第 二六〇號,一九四六年三月十一日英軍政府公報第二卷第拾四期及一九四九年五月四 日政府公布第四七三號各個發表之徵費表徵收之。

二五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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