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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三回 中卷 日用便覽 判可對於各該犯罪船舶或飛機,依法得下令沒收-
公,一經判令沒收,歸政府所有 ,任何人對各該船機所有權利,斷不能有所要求。惟在頒令前,原審法庭或裁判司應 予自認爲各該船機之所有人或佔有利益之人以申訴機會而加以裁定之。但總督對於上 項沒收-
公事依公理道義或其他理由提出之要求,認爲滿意時,依法有全權決定予以 救濟。
限制售賣食物規則
第一條:無論何人不得售賣,兜售 陳列待售中國食品所稱之魚生,魚生粥、凉 粉、饅頭羅及大菜糕等。
第二條:除領有及遵照市政宿生局所發許可證辦理外,無論何人不得售賣,兜售 或練列待售雪糕,凍品或以菓汁或生草(茶除外)配製而不發汽之飲料
第三條:除領有及遵照市政衛生局於調驗來源地與安全證明書簽發之許可証辦 理外,無論何人不得售賣,兜售或陳列待售各種貝類或硬體水產物,但密封罐装及由 澳洲、加拿大、新西蘭、聯合王國、美洲合衆國,或本局隨時核定ㆸ其他地方輸入口 之貝類或軟體水產物不必領取上述許可証。
第四條:依本細則規定所發許可証,有效期間由本局酌定以一年以下爲限,而許 可証表格得並由本局指定之。
第五條:無論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在香港海港,香港仔海港葵涌捕取殼魚,包 括貝類,大小,龍蝦及一切蚌蟹貝類在内。
第六條:無論何人不得售臠,兜售或陳列待售所有在香港港海,香港仔湖海或葵 涌綫捕取或以他法採得之殼魚,爲實施本細則之規定,所稱殼魚,包括貝類,大小蝦 ,龍蝦及一切蛛蟹貝類在內。爲實施本細則之規定,所稱——(一)『香港海港」指, 維多利亞港並包括下列界址之本港領海地方在內,計關:東便,自小洲 西端起至炬 公巖西端止,西便,自港島西端至霄山島,再由霄山西端至昂船洲西端,復由昂船洲 西端至大陸止爲界。(二)『香港仔港海』指鴨巴甸灣全部,鴨脷西端及鴨巴 海灣海岸至獅水最高水位處止爲界。(三)『葵涌灣』指西至昂船洲西端三百三十六 度處起經比刺島至急水門東岸止,東以大陸及悔港爲界。
第七條:無論何人不得售賣,兜售或陳列待售任何鮮菓,但整個出售不剖切或不 剝皮者不在此限,
無論何人不得僱用他 受僱於配製或發售供人食用包括牛奶產品在內
法令規章
之食枷業務或營業,此種食物不論是否需要再經炊煮者,但其人最近有預防霍亂注射, 經向衛生官提供証明並得其滿意者不在此限。
本細則之規定,對於原或原裝罐食物,包括牛奶產品在內之營業人等,不適用之 ,爲實施本鍋則之規定,所稱『牛奶產品』包括雪糕成凍品在内
第九條:潔凈局官員或警官如認定屬於違反本細則規定之食物,得予查抄之。如 奉有市政衛生局主席面命令,得將之毀棄或處置,以免用作人類食品,但任何人對 於依本細則規定查抄之食物而欲提出取償者,得在被查抄後廿四小時内向裁判官提出 之,裁判司對於查抄食物之全部或一部,得予以核准或駁同,並得下令補給費用作爲 賠償,補置若干應按市價酌定之,以不超過市價所值者爲準
外國政府代表(管制)條例
一九四七年四七號制立法案制外國所派遣代表以外之人在本港代表外國政府或 代表其他外國政治團體執行職務條例。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九年外國政府代表(管制條例。
第二條:本例稱...『派遣代表』指政府公報通告經由總承闊其爲外國代表之 人。『外國政府』指下列機構或其組合者,即如——(甲)不論屬於法律或事實上之 外國政府,(乙)總認爲與政治有聯繫或歸各該政府管制或在政治上反對各該政府 之團體組織,但聯合王國所願或參加一份子之國際組織則不包括花内。『外國』指下 列各地除外之領域 (一)英本國領土,(二)英聯邦各國領土,八三》英國受盡 或受托代治領土。 執行職務】指作任何行爲或做任何事。
第三條:凡未得總督同意者,不得代表外國政府執行職務但本條之規定不適用 於——(甲)外國派遣之代表;(乙)總督准合豁免之人;(丙)派遣代表隨從人員 而持有效特許豁免証明書者。
第四條:依第三條規定所謂總督之同意,得由總督酌定若何條件限制辦理,並 得任意予以撤銷之。上項同意得由輔政司或轉政司給示之 第
第五條:第三條所書(西)項規定之特許豁免証明書,曬出輔政司簽發之,專門 列明有效期間(包括轉換期限在内),但遇有任何情事時,得由輔政司隨時予以取消 ,不必解說其理由。
第六條:(一)總督按發若何-
分証據,有相當理田懷疑任何人有違反或意圖違 第三條規定之所爲時 ·識的輔政可發發搜查爲,搜查人居住或經營業務或有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