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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島之西南角
附
附
水陸戒嚴令
五月廿七日輔政司令奉總督令佈告,總督執行一九四八年五九號公共秩序條例第 九條所授權,頒發下開命令.
一、本令定名爲一九四九年公共秩序八戒嚴)会。
二、無論何人在本令附表指定區域內,每日自卝二時(即下午十時)起至翌晨六 時(即上午六時) 止,概須留居戶內,但領有警務處長所發書面許可,或警務處長正 式授權簽發許可證人員所發上述書面許可,准許其人在上述區域及在本令指定時間內 留在戶外者則不在此限
表
新界區內,西坦深圳河口爲起點,東行,沿中英邊界至東端之沙頭角,折向西南 , 沿沙 角與粉嶺交加路汽車路之南邊至粉嶺交加路,轉西行沿粉嶺大路之北邊,自 粉嶺交加路至 坡村,再沿大路轉南,至橫越門頭溪絡橋,復沿該溪東北岸至深交 界處,北行,沿深灣最高水位標誌,以至深圳河口起點連接處止。
注澤:本令爲雄行戒嚴宵禁令,凡未領有留在戶外許可証者,每夜十時至翌晨六 時之間,必須留居戶內,注令附表所列地區適用本令之規定由沙頭角至粉嫩交加路之 汽車公路包括在内,但粉嶺交加路至凹頭溪橋之汽車路除外。本令附表所列道路,紙 爲劃定戒嚴區域西南界線而已。
五月二十七日輔政司奉籬督令佈告,總督執行一九四八年五九號公共秩序條例第 十二條所授權,頒發下開命令
一、本令定名爲一九四九年公共秩序(行動) 令 。
二、所有船隻於本令繼續應行期内,在本命附表指定區域内,每日自廿二時(即 下午十時)起至晨六時(即上午六時止,一律禁止移動,但領有務處長或其正 式授權之其他人員書面許可,准予移動者不在此限。
表
甲區 ·本港領海深覆(后海L)全區,東北界中新界西南岸黑角伸至南
乙區——·本港領海馬士灣全區,北界馬士角(撼碑岩至貝特頭(灘哏, 龔由布刺夫角(黃竹角咀)至格老夫角〔香爐排)
第三回 香港年鑑
中卷 日用便覽
註釋:本合雄禁止船隻在本会附表劃定區域內移動,而吐魯海旗、赤門海寳】玉 布料夫角铭格老夫角,勞華礤(汎海馨),吐魯港(大埔海、三尋小港(企嶺下海 ),或潮水灣(沙田海)以西沿線,均不包括在内。
船舶飛機管制規則
條 本規則定名爲一九四九年緊急八船舶飛機管制)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稱 「飛機與英廷依現行一九二〇年至一九四七年航空法第 一章頒發諭令之規定者向其意義。「公共利益』包括防衛或維持公共秩序,治安·谳 生,或維護民生必需之供應與事務等利益在内。而船』與一八九九年商航條例規定 之意義同,但英皇所有船隻除外。
第三條:(丷總督及其代表人如認爲於公共利益所必要或便利,得對某一船舶 或飛機或某種船機頒發下開指示————(甲)各該船機除領有總督或其代表所發許可證 外,不得進入或昏雞本港或本港海港或領海。(乙)該船機須於指定時間駛離本港 或本港海港或領海。(二)船或飛機進入或企圖進入或 離或企圖緋本或本港 海港或領海而有違反依本規則所頒發之指令者,該船長或飛機師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 論。(三)代表總督之人對於任何船舶或飛機,必要時得採取步驟及強制各該船機遵 守上述指令辦理,其犯有本規則規定罪行者,得予以有效之制裁。
第四條:(一)總督如認爲於公共利益所必要或便利,對於在本港港海或領之 船舶及飛機,得頒發命令,禁止其採購燃料,需要物品或進行修理。(二)無論何人 違反上述命令,供給在本港港海或領海之各該船舶或飛機以燃料或需要物品或爲之修
理者 暨各船長或飛機師與船機管理人,概各別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三)代 表總慢之人對於任何船機,必要時得採取步驟及强制遵行上述命令辦理,其犯有本規 則規定罪行者,得予以有效之制裁。
第五條: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者,如爲法團、則在犯罪當時該法團之每一董事或在 職人員,除能 證其本人絕不知情或已盡法防止犯罪行爲者外,一律以犯罪論。 第六條:「無論何人違反或不遵守本規則之規定或所頒令或指 我所定條 件辦理者 以犯本規則規定之自繪 (甲);易程:審科五千元以 及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乙)提起公訴應受一萬元以下罰或易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之處分。(二)凡犯規則規定之罪,無論有無人犯被判犯罪成立,法庭或裁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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