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如準標

健用者。

: 宇屋回收

理具須

察視屋入 五

攔阻得不

此條例叉規定業主得向租務法庭申請收 回屋宇之規例如下:(一)業主得以自 由 用爲理由,請求收屦屋宇。 所謂自用 :卽限於其夫婦及十八歲以下兒女之居住用,若 業主本人逝世,可用作其妻或父母或十八歲以 上兒女之居住用。惟其必須使法庭滿意,知其確 無地方居住,若不能收回屋宇,則極感困苦。( 二)業主收回屋宇後,六個月內不得將屋宇轉租 別人。(三)若業主以不道德方法得法庭命住客 遷出冫一經查出,法庭得命業主賠償住客損失。 標! 一九四五年三月一日以後,未得業主同 意而將屋宇全部或局部轉租與別人居住 答 者·法庭得命其遷出;惟一九四五年十 月廿二日以前得業主同意而遷入之三房客,則無 須遷出。若住客書面請求業主闡明標準租值,業 主接信後二週,無-

份理由而仍不致答或作不實 之答覆者,在初級法庭告發,得判一千元以下罰 金之處分。若經法庭判决住客須遷出,而住客未 遵照法律辦理時,法庭得派批有身份証及文件, 于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間,進入該屋宇執行將屋 宇交還業主之任務,若住客阻止其入内,得判以 五百元以下罰金之處分。

不 華民政務司所授權之職員,得隨時入屋 觀察•試看二房東是否有將租額通告貼 出等事?凡有阻止其入內執行職務者, 得判以五百元以下罰歎之處分,此條例至一九四 香港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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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十二月卅一日止繼續生效。惟立法局到時, 得通過延長有效期限,惟每次延展不得超過一年 。其不滿意租務法庭裁判者,須于一週內提出上

十飲 食 +

修正公共衛生(食物)條例

一九四八年一九號制立法案修正一九三五年 一三號公共衛生修正條例,是年五月廿六日通過 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八年公共衛生 食物)修正條例,並與一九三五年一三號(以下 稱原例)配合成爲一法例。

第二條:原例第二條撤銷,易以下文 第三條:本冽稱

「製餅店」指烘製麵包,餅于或糖菓售給人 類作爲食物之店舖,並包括配製此種食物以烘 製或儲存配製此項食物原料之店戶在內。

「噢啡室」指僅售飲料而不烹飪食物之店舖 或其一部份地方。

「衛生局」指市政衛生局,但指明爲其他局 會者除外。

「牛乳塲」包括牛塲,牛乳店或其他地方爲 供給條售賣,儲存或使用牛乳以備發售或爲製造 乳酪,乾酪,乾乳,煉乳以備發售者,如爲轉購 而未設所售乳之零售人,應包括其存儲售乳器具 法令規章

之地方在內,但專供原椰牛乳之店舖或只在店內 售給客用之店舖或其他地方,則不包括在内。

「牛乳業」包括以牛乳爲業之牧牛者,購乳 轉售者,牛乳或牛乳店執業者,如牛乳塲或牛 乳店係爲一法團或公司,則包括其司理或實際管 理該塲該店之其他人等在內。

「食物」指用作飲食之任何物品,藥物或水 除外,並包括 (甲)擬用以配製食物之物質。( 調味物品。(丙)擬用於食物之有色物品。但無 論本例定義如何,凡加入有色或調味物品於食物 或飲品者,卽視爲在食物內加入物品。

「指定食物肆」指衛生局核定專售某種食物 及隨時規定其零售價之店肆。

「食物製造廠」指製造食物以備售賣之地方 ,並包括製餅店 醃製食品場及汽水製造廠在

「糧食官」指衛生局准據副衛生署長推荐委 任執行本例規定之人員。

「衛生官」包括衛生署長,總督委爲衛生官 之醫官,獸醫官及當時執行衛生官或獸醫官職務 之人員在內。

「水上餐舘」指衛生局核准泊在本港領海內 任何地方而售賣食物之船舶。

「市場」指店舖以外通常用作售賣食物之地 方,並包括以任何方法作此有關業務之曠地及塲 所等在內。

「牛乳店』包括專售原襜鮮牛乳之店舖,但 飄在店內以 傳給客飲之店舖或其他地方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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