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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宇屋種六

外可許除

遷迫得不

香港年鑑

定之租率租賃及業主所付出之裝修費浩大等。一 九三七年至一九四一年間,因人口不斷增加,屋 租逐漸高漲,惟有等業主未嘗將租值增加,此條 例使業主得將租值提高至一九四一年之標準,然 後再加百分卅或百分四十五收租。

不受此條例限制之屋宇,有下列數種: (甲)未建有永遠樓宇之地。(乙)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以後新建之樓宇 (丙)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以後,由業主大 修,使能居住之樓宇,所謂大修:乃修費超過該 屋宇整年標準租值之總和。(丁) 由一九四七年 二月一日起計,租賃合同效力超過七年之樓宇。 (戊) 酒店或旅店之任何一部,其爲店主連傢私 租予住客者。(己)目前由財產管理官或敵 管 理官所管理之樓宇。租金限制通常應用于較劣之 樓宇。由於屋宇缺乏,此限制初時應用于一切屋 宇,政府租出者除外。惟理由上其不適于居住用 之樓,或經業主以修理始能居住之樓宇,實 不能依照租金限制條例收租;其次不限制租值 實鼓勵復員及發展。

至於敵產業主不明之產業,必須算 若此等屋宇租金亦受限制,則清算工作 將被阻遲。此新條例闡明:除條例所特 許者外,屋租概不得超過規定租率,雖經雙方口 頭或書面同意,亦屬無效。若非住客有犯法,或 粗該樓用作非法用途,而爲法庭判准業主收网 租務法例所允許者外,業主小命住客遷出。

錢金收濫

任青租包

定規加嚴

法令規章

租類

此條例經立法局三讀通過後,始定期開始施行。 若未正式書面通知住客而收傢私費者,在初級法 庭判决有罪後,可科一千元以下之罰款。加租通 知書交與住客後,若該住客遷出,第二住客遷入 業主無須再交加租通知書而可照收。

凡不依照此條例規定而濫收:(甲)租 催。(乙)其他費用,其索取名,不 還 綸其爲茶資,鞋金。(丙)介紹佣金超 過全年租值百分之五。(丁)以買或租其傢私爲 租屋之條件,或其所索取之傢私租值或賃資,乃 超過合理價目者,均作違法論罪,初級法庭判處 除得科以一千元以下之罰外,裁判官得命犯法 者交還住客其已收而不應收之歎項。其于一九四 六年三月一日以後所付出之鞋金,傢私賃資及超 過標準率之租值等,住客可于此案成立後半年內 將業主或收歎人控告於民事法庭,將所付出之 欸項領國,于此案成立後而付出之鞋金,茶資, 介紹費,超過合理價目之傢私頂手費,超過規定 租率之租金等,住客如欲領回,須于交欸後半年 內到民事法庭將業主控訴,以便領回,半年以後 不報無效。若住客索資將租務讓予他人,未經業 主允許,或遷出時向業主索取費用等,亦屬違法 ,可科以二千元以下之罰歎,及命交還其不應得 之欸項,及遷出該樓。

嚴 此條例規定二房東之責任:(一)每 二房東須將其給予業主之租值闡明作通 告式,貼於樓中當眼處,並須以書面通

出遷令命 下

項九定規

A四二

知各三房客其所須付之租值。(二)每二房東須 ,于三房客交租時,不論三房客要求與否?須付給, 收條,並闡明日期。(三)二房東並須以分租佔 客所住地方,及所付租金詳細報告業主。(四) 二房東如不遵照規定辦理,經法庭判罪,可被處 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處分。(五) 法官于判罪時, 得以兼判該二房東遷出。 (六)二房東遷出後, 該屋各分住客,得依照其付給二房東之租金,直 接交與業主,二房東收得三房客之租值,不能超 過其所應納予業主租值之百份二十。二房東遷出 後,業主直接向各住客收租,其對各住客之責任 與二房東同;二房東自動遷出,三房客得繼續住

北條例又規定租務法庭得住客遷出之 規定如下:(甲)二房東依例被命遷出 而未依期遷出,繼續向三房客索租者。

(乙)住客將屋宇用作不合法之目的者。(丙) 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一日以後拖欠租經過卅天者。 (丁)其未執行訂定之住客之義務者。(戊)其 已答予遷出,不受此條例保護者。(已)其於一 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至此條例生效之期間內遷 入,而同意當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廿五日以前在該 屋居住之舊住客歸來時卽遷出,而到時則不允依 約遷出者。(庚)已接命遷出通告而滿期仍未 遷出者。(辛)其品行不端正,或任由他人品行 不端正,以致煩擾其他住客或業主者。(壬)其 居住權乃由爲業主雇用來 ,而現已不復為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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