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49 — Page 331

華僑年鑑 All

括在內。

香港年鑑

「潔凈局官員」包括糧食官,衛生官或奉 食官或衛生官令執行本例規定之潔凈局衞生觀察 員或巡察員等在內。

「場所」包括各種土地或房屋建築物,行人 “路,巷,里,廣場,圍囿,池沼,田野,渠溝; 露天或鄉開地方,海岸或在港內停泊之船舶等在

·法令規章

飲食類

植,搜求,售賣,兜售或陳列待售而此種制包 括禁止在內,係由衛生局認爲對防範,醫治,或 管制病疫所必要者。

第四條:原例第五條之後,加入下文第五條

第五條:衛生局依本例第五條訂立之施行 細則規定發給之牌照或許可證,酌定適當條件 着令遵守方予發給云。

餐館」指用作售賣食物之房屋或其一部份 地方而通常具有此字意義者,但啡室或指定食 物肆則不包括在內。

第六條:原例第九條『醫務監督』易爲副 衛生署長」字樣。

「發售」或「售賣」包括交換貿易,及包括 求售,代售,寄售,陳列或送交待售與兜售等, 惟紙限於售作人類飲食所用者。

「物質」包括液質在內。

「專門技術事務 包括衛生官,衛生視察員 及粮食官使行本例與施行細則所授權實施查驗, 調取樣本,查抄,提起訴訟與一切屬於其他監察 性質之職務。

「獸醫官」包括奉總督令依本例規定執行獸 器官職務之獸醫官及助理官在內。

第三條:原例第五條(八)及(十三)項撥 銷,易以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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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咖啡室,指定食物肆,食物販檯 水上餐館或餐室」實施管理,查驗與發給牌照事 宜。

(十三)統制,包括禁止在內,由新界及港 外地方輸送食物進口或統制任何食物之生產,種

管理飲食店食物販檯施 行細則

甲、通則 (八月十一日立法局通過) 第一條:除領有及遵照市政衛生局所發下列 牌照,如酒樓,飲食店,餐室,水上酒樓或依】 九三五年小販條例之食物販檯等牌照者外,無論 何人不得售賣或陳列沽售人類通常飲食之熟食物 品 領牌人須兼領一九三一年徵稅商品條例規定 之牌照。

第二條:凡欲申領上項牌照者,須向局秘書 先領空白格式表一份,依式實具申請書,並須附 呈地點或船隻圖則,繪列厨房 製作室食物儲W 庫,座位,厠所等所在地方,

第三條:各該牌照均于六月三十日滿期。 第四條;牌照費訂如次並須向庫務署上期

繳納;計開:酒樓牌照——(甲)域多利城或銅 鑼灣,威非路,鱈魚涌,西灣河及筲箕灣各區域 九龍(茶葉嶺除外)及新九龍(荔枝角除外) 一百二十元。

(乙)港島其他各地及茶菓嶺,荔枝角 六十元

飲食店牌照———(甲)域多利城或銅鑼灣, 威非路,鰂魚涌 西灣河及筲箕灣各區域,九 龍(茶菜嶺除外)及新九龍(荔枝角除外)

·三十元。

(乙) 港島其他各地及茶菓嶺,荔枝角: 千元。

餐室牌照——(甲)域多利城或銅鑼灣,威 非路,鰂魚涌,西灣河及筲箕灣各區域,九龍( 茶菓嶺除外)及新九龍, 荔枝角除外) 五十元。

(乙)港島其他各地及茶菓嶺,荔枝角···· 十五元。

水上酒樓牌照·

二百五十元。 但上列牌照於一月一日以後領取者,僅收半 費。

第五條:所有牌照須遵照本細則各別適用之 條件及該局所訂特別條件辦理,違反細則或所訂 特別條件者,雖經裁判司依例處罰,應受吊銷 牌照或暫行停業處分,停業期間由該局定之。

第六條:除已依第二條之規定外,經該局

濫之圖則,須備交該局存案,如未獲許可,不得 將上述各部份地方更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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