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

基金的收入主要來自每張商業登記證的年度徵費,自《2013年商業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 令》在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生效後,有關徵費由原來的每年450元下調至每年250元。

基金在二零一三年接獲2081宗特惠款項申請,向1855名申請人發放合共4,850萬元款 項,並錄得4.7億元盈餘。

僱員補償

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採用“不論過失”的補償原則。根據這項原則,僱員受傷、患上職業 病或死亡,不論是否因僱員的過失引致,僱主都必須負責補償。《僱員補償條例》涵蓋僱 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作遭遇意外而引致的受傷或死亡個案,同時也涵蓋由指明的職 業病引致的受傷或死亡情況。僱主必須持有有效保單,以承擔在該條例和普通法下的法 律責任。

勞工處協助受傷僱員和身故僱員的家屬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僱主索償,並為工傷僱員 提供免息貸款。年內,勞工處通過講座、宣傳小冊子,以及在電視、電台及公共交通工 具發放宣傳信息,協助僱主和僱員更深入認識他們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責任及權益。 如僱主拖欠工傷補償,受傷僱員或身故僱員的家屬可根據僱員補償援助計劃獲得援助。 計劃的經費來自僱主購買僱員補償保險時所繳付的徵款。

肺塵埃沉着病及/或間皮瘤患者可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向肺塵埃 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申索補償。至於在一九八一年法例生效前被確診患上肺塵埃沉着 病的人士,則可根據肺塵埃沉着病特惠金計劃,向政府申請特惠款項。截至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共有1750名肺塵埃沉着病及/或間皮瘤患者根據條例或特惠金計劃獲 發放款項。年內,另有76名因肺塵埃沉着病及/或間皮瘤引致死亡人士的家屬獲發補償 金。

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管理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為受僱從事指定高噪音工作並因長期 在工作中接觸高噪音而失聰的人士提供補償,並向他們付還聽力輔助器具的開支。年 內,管理局共批准117宗補償申請,發放補償款額達849萬元,另批准413宗有關聽力輔 助器具的資助申請,共支付131萬元。此外,管理局為因工作導致聽力受損的人士安排了 359項復康活動。

退休保障

除法例訂明無須參加任何本地退休金計劃的僱員外,所有僱員皆透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條例》,或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規管的其他退休計劃及其他法定退休金計劃,獲得某程 度的退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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