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就業
僱員權益和福利
《僱傭條例》訂明與僱傭有關的各種僱員福利和權益。除了遵守法例訂明的各種 規定外,勞資雙方也可自由議定其他僱用條款和條件。
由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起,所有僱主必須為僱員登記參加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 局規管的強積金計劃。截至二零一零年年底,僱主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比率約為99%。
工作條件
根據法例,僱主一般不得僱用 15 歲以下的兒童工作。在符合嚴格規則的情況下, 13 至 14 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工作。15 至 17 歲的青少年可在工業場所工作, 但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有關規例的規定。勞工法例訂有特定條文,保障工人的安全、健 康和福利。
勞工督察巡查工作場所,確保僱主遵守各項保障工人權益的法例,並持有有效的 僱員補償保險單。勞工督察在巡查工作場所時,也會查核僱員的身分證明文件,並會 與警方及入境事務處的人員採取聯合行動,打擊非法僱用勞工活動。年內進行的聯合 行動達 217 次。
為政府提供服務的承辦商,如因有關合約而須僱用大量非技術工人,必須與有關 的非技術工人簽訂標準僱傭合約,以保障他們的權益,
對違例欠薪的執法行動
勞工處對拖欠僱員工資的僱主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並積極預防欠薪事件發生。年 內,該處就違例欠薪而發出傳票的個案中,有1481宗的僱主被裁定罪名成立,較二 零零九年增加了 13%。三名公司負責人及一名僱主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或緩刑 另有五名公司負責人及九名僱主被判社會服務令。在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生效的 《2010 年僱傭 (修訂)條例》,就僱主故意不支付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所 裁決的款項 (涉及工資或其他權利),訂立一項新的刑事罪行,可加強阻遏欠付工資的 行為。
僱員補償
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採用不論過失的補償原則。根據這項原則,僱員受傷、患上 職業病或死亡的個案,不論是否因僱員的過失引致,僱主都必須負責補償。《僱員補 償條例》涵蓋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的受傷或死亡個案,同時也涵 蓋由指明的職業病引致的受傷或死亡情況。僱主必須持有有效保單,以承擔在該條例 和普通法下的法律責任。
勞工處於二零零三年在建造業推行自願復康計劃,協助因工受傷的建造工人得到 更佳護理,早日康復。計劃已分階段推展至所有行業。
勞工處協助受傷僱員和身故僱員的家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僱主索償。該處 也管理免息貸款計劃,為因工受傷僱員提供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