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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就香港會計師公會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專業資 格課程,與內地財政部簽署了一份專業考試科目互免的協議。在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 開始實行的《安排》第二階段,亦會進一步擴大開放措施,包括允許香港會計師設立 的諮詢公司在內地從事代理記帳業務:香港會計師在申請內地執業資格時,已在香港 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會視作等同於內地審計工作經驗;以及允許符合條件的香港居民 參加有關的內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在根據《安排》第一階段承諾作出兩地專業人員資格互 認的安排後,香港共有 169名應試者通過了在三月舉行的首次內地證券法律法規考 試。他們當中有些已申請並獲頒發內地證券從業資格。此外,另有五名香港專業人員 通過了在六月舉行的內地期貨法律法規考試。由二零零四年七月初起,他們有資格申 請內地期貨從業資格。在《安排》第二階段下,內地同意允許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香港證監會持牌人在內地設立合資的期貨經紀公司。證監會現正與內地當局制訂有關 細節。

增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政府致力加強香港的監管制度,推廣企業管治,改善金融基礎設施,並促進香港 債券市場的發展,從而增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內地首要集資中心的競爭力,

當局會因應世界各地的經驗和標準,繼續改善香港的監管架構,務使香港具備有 效的監管制度,以保持良好的商業水平並維持市場信心,而又不會對市場發展造成不 必要的障礙。增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的其他主要措施於下文簡述。

修訂/改善《證券及期貨條例》

《證券及期貨條例》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以來,一直順利實施。在該條例實 施 21 個月後,證監會仍繼續予以檢討

二零零三年十月,政府就有關改善規管上市事宜的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其後,政 府牽頭制訂改善上市規管的措施,以提高市場質素。二零零四年三月發表的《諮詢總 結》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在法規中訂明較重要的上市要求,即財務報告及其他定期的 資料披露、披露股價敏感資料,以及須獲股東批准的須予公布交易。違反這些法定上 市要求會構成新一類的市場失當行為,可受民事或刑事制裁。政府現正與證監會及香 港交易所合作,以期在二零零四至零五立法年度內提交法例修訂。

證監會於十二月諮詢公眾對徵費自動觸發機制的意見。根據該機制,如賠償基金 的資產淨值達 14 億元,便會暫停《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投資者賠償徵費;如資產淨 值跌至 10 億元以下,則恢復徵費。

公司法與企業管治改革

在一九八四年成立的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考慮各項對《公司條 例》的修訂,確保該條例符合商界不斷轉變的需要。常務委員會的秘書處服務由公司 註冊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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