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4 — Page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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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79

為進一步加強溝通和合作,香港證監會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和深圳 的交易所,以及香港交易所定期舉行會議,討論雙方關注的課題。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第一階段於二零零四年 一月一日實施,以及《安排》補-

協議(一般稱為《安排》第二階段)於同年十月二十七 日簽訂後,本港金融服務提供者和專業人士可以更容易進入內地市場,並可以更靈活 地在內地經營業務。《安排》的實施不但令香港對市場用家更具吸引力,還增強了香 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內地企業首選集資中心的競爭優勢。

銀行業方面,《安排》第一階段把香港銀行在內地開設分行的資產規模要求由 200 億美元大幅降低至60億美元,令更多香港銀行合資格在內地開設分行。年底時已 有四家香港銀行利用資產規模要求降低的時機在內地設立分行,使在內地設有分行的 本地註冊銀行增至 16家。截至年底,這些銀行在內地共設立 54 家分行和 28 家代表 辦事處。《安排》可讓香港銀行及早為經營人民幣業務作好準備。

根據《安排》第一階段,在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時,香港銀行的内地分行只須證 明在內地開業兩年以上,而其他外地銀行則為三年。更為重要的是,主管部門在評審 香港銀行的盈利資格時,會以有關銀行在内地所有分行的整體盈利為基礎,而並非像 評審外地銀行一樣,以個別分行的盈利情況為基礎。截至年底,香港銀行的兩家內地 分行已根據《安排》第一階段申請這類優惠待遇,並獲准在內地經營人民幣業務。

《安排》第二階段的簽訂有助進一步擴展香港銀行在內地的業務範圍。根據《安排》 第二階段,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香港銀行內地分行經有關當局批准後可代理 銷售保險產品。

香港銀行憑藉與內地在金融方面建立的長期穩固關係,加上環球金融方面的完備

專門知識,應能在內地進一步擴展業務範圍,並有助滿足內地市場的金融需要

《安排》亦讓保險業可獲得特別的優勢。與其他外地保險公司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 10%最高股比相比,香港保險公司的比率提高至24.9%,這是本港向前跨出的一大 步。此外,香港保險公司會有更大機會通過組成集團進入內地保險市場。《安排》又 允許香港居民在獲得內地保險從業資格並受聘於內地的保險營業機構後,從事相關的

保險業務。

政府於二零零四年二月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簽訂合作協議,允許香港居民 在本港報名參加於深圳舉行的內地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雙方亦原則上同 意在香港設立考試中心。有關安排的詳情會在適當時候公布。

在會計業方面,關於對已持有內地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會計 師(包括合夥)每年在內地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內地註冊會計師實行,政府歡迎這項安 排。此外,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臨時開展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審計業務許可 證”,有效期也由六個月延長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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