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金融財務
保險業監督
保險業監理專員獲行政長官委任為保險業監督。根據《保險公司條例》,保險業監 督的主要職能是規管和監管保險業,以促進保險業的整體穩定,並保護現有和潛在的 保單持有人。
《保險公司條例》制定了一套綜合監管制度,規管各類保險業務。條例的兩大宗旨 是確保本港所有獲授權的保險人財政穩健,以及保險人的管理階層由適當人選擔任。 為達到這兩個目標,條例訂明多項準則,包括設定資本及償付準備金的最低金額,以 及規定只有適當人選才可擔任保險人的董事和控權人。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還須在本港持有一定的資產,以應付本港保單持有人的索 償。至於壽險業務,有關方面推行了一套完備的精算師委任制度,確保保險人能夠履 行本身的責任。
保險業監督主要藉着審核保險人呈交的財務報告、精算師報告、其他報表和定期 實地審查,審慎監察保險人。根據《保險公司條例》,保險業監督可對保險人採取適當 行動,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這些行動包括限制保費收入、由保險業監督代為保 管資產、由保險業監督委任的經理人接管保險人,或申請把保險人清盤。
保險中介人自一九九五年起受《保險公司條例》規管。保險代理人必須由保險人 正式委任,而保險人則須遵守《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委任和監控代理人的規 定。保險經紀在獲授權前,必須符合若干最低規定。
保險業本身也實行若干自我監管措施,以鞏固保險業的運作規律。保險業在徵詢 保險業監督的意見後,推行這些自我監管措施,其中包括採納《承保商專業守則》,規 定保險合約的擬訂方法,以及壽險保單推出銷售時保險利益的說明標準。
作為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會員,香港致力遵行聯會所制定的監管原則及標準,務 使香港的監管水平與國際看齊。由業界代表組成的保險業諮詢委員會亦已根據《保險 公司條例》第54條成立。該諮詢委員會負責就有關執行《保險公司條例》或在香港經 營保險業務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近期發展
保險業監督按實際運作情況、市場發展及國際趨勢,不時檢討保險業的規管制 度,以確保制度有效運作。過程中也會與業界團體及其他海外監管機構緊密聯繫。二 零零四年,保險業監督發出了指引,以加強規管制度。保險業監督在六月發出《獲授 權保險人的資產管理指引》(指引13),該指引的目的是收緊獲授權保險人對投資及資 產風險方面的監控,並確保其資產管理制度符合最低標準。
現行的保險中介人自我規管制度自一九九五年起實施。近年來,保險業急速發 展,保險中介人數目不斷上升,保險產品也日趨複雜。此外,社會對保障投保人的要 求也不斷提高。保險業監督認為有需要加強現有制度,並已就現行制度可改善之處諮 詢有關自律團體。在考慮業界的意見後,保險業監督現正與自律團體就實施多項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