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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75

進行磋商,包括加強對保險中介人在遵守規定方面的實地審查及有關轉保的規定。保 險業監督會繼續與業界及有關方面保持聯繫,以改善保險中介人的規管制度,並進一 步保障投保大眾的利益。

鑑於國際監管的趨勢及保險業的發展,政府現正檢討保險業監理處的體制架構。 這項檢討研究的事項之一,是把保險業監督轉為獨立於政府架構以外的監管機構。

保險業監督已委託顧問就在香港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需要及可行性進行研 究。首階段研究包括現行規管架構的檢討,以及在香港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可

行性。顧問公司現正擬備首階段研究的最後報告,以供政府審議。政府對設立保單持 有人保障基金一事持開放態度。

二零零三年九月,保險業監督另外委託顧問,研究是否有需要加強長期業務保險 公司的資產監管架構。研究集中於資產估值的適當架構,以及探討是否有需要設立機 制,以便在長期業務保險公司倒閉時,加強保障本港保單持有人的利益。首階段研究 包括檢討現行的規管架構,以及研究有關國際慣例。研究期間會諮詢有關人士。

為加強香港與內地保險規管機構的合作,保險業監督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簽訂有關保險監管的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旨在提供一個互相合 作、互相諒解、互相交換信息和互相支援的機制,以促進兩地保險市場的效率、公平 性和穩定性,令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保險業監督亦定期參加廣州、香港、澳門及深圳四地保險規管機構的聯席會議,

商討共同關注的事宜。

退休保障計劃: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

主要特色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實施,以協助就業人士未雨綢繆,為 日後的退休生活儲存投資。強積金計劃經過廣泛諮詢後才制定,是一個與就業有關, 強制執行和屬私營性質的公積金制度。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年齡介乎 18 至65歲的僱

員和自僱人士均須參加。

根據強積金制度,僱主和僱員須各自按最高及最低入息水平內僱員有關入息的 5%,向已註冊的強積金計劃供款。累算權益會全數歸屬於計劃成員,僱員在轉職或終 止受僱時可把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自僱人士須按本人有關入息的5%供款 般來說,累算權益須保存至計劃成員年屆65歲退休年齡方可提取。

截至年底, 97.9%(即約 223 400 名)僱主 96.2%(1817400名)有關僱員及 79.6%(294 200名)自僱人士參加了強積金計劃。強積金總資產約達1,201.8億元,每 月強積金供款約20億元。

與強積金這個強制的計劃不同,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職業退休計 是僱主自願為僱員成立的退休計劃。該條例的目的是通過註冊制度把職業退休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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