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財務

作為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會員,香港致力遵行聯會所制定的監管原則及標準,務使 香港的監管水平與國際看齊。由業界代表組成的保險業諮詢委員會亦已成立。該諮詢委 員會是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54條成立的,以就有關執行《保險公司條例》或在香港 經營保險業務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近期發展

保險業監督按實際運作情況、市場發展及國際趨勢,不時檢討保險業的規管制度,以確 保制度有效運作。過程中也會與業界團體及其他海外監管機構緊密聯繫。二零零三年, 保險業監督發出了數項指引,以進一步在不同方面加強規管制度。例如,保險業監督在 二月和六月分別發出《有關類別C——相連長期業務的分類指引》(指引11)和《與有關 連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指引12)。指引11旨在澄清類別A(人壽及年金)與類別C(相 連長期)兩類長期業務的業務分類,而指引12則旨在述明與有關再保險人訂立足夠再 保險安排的準則,以及在再保險安排被認為不足時應如何處理有關問題。

此外,考慮到最新的國際規管趨勢,保險業監督於二零零三年六月發出了《防止洗 黑錢指引的補-

文件》和《打擊恐怖份子集資活動的指引》。

現行的保險中介人自我規管制度自一九九五年起實施。近年來,保險業急速發展, 保險中介人數目不斷上升,保險產品也日趨複雜。此外,社會對保障投保人的要求也不 斷提高。保險業監督認為有需要加強現有制度,並已就現行制度可改善之處諮詢有關自 律團體。在考慮業界的意見後,保險業監督現正與自律團體就實施多項建議進行磋商。 目前,部分的建議改善措施已付諸實行,如披露登記號碼以便確認保險中介人,以及加 強有關轉保的規定等。保險業監督會繼續與業界及有關方面保持聯繫,以改善保險中介 人的規管制度,並進一步保障投保大眾的利益。

二零零三年一月,當局制定法例,訂明“香港長期保險業務”的定義,以及就這類 業務遞交周年申報表的規定。有關法例除了可以提高市場的透明度,以及有關統計數字 的完整性及全面性外,亦使保險業監督能更有效地監察長期業務保險公司的運作。

考慮到國際監管的趨勢及保險業的發展,政府現正檢討保險業監理處的體制架構。 這項檢討研究的事項之一,是把保險業監督轉為獨立於政府架構以外的監管機構。當局 現正諮詢有關人士。

保險業監督已委託顧問就在香港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需要及可行性進行研 究。首階段研究包括現行規管架構的檢討,以及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可行性,工 作已大致完成。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保險業監督發出諮詢文件,邀請公眾在二零零四年 三月底前提出意見。政府對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概念持開放態度。

二零零三年九月,保險業監督另外委託顧問,研究是否有需要加強長期業務保險公 司的資產監管架構。研究集中於資產估值的適當架構,以及探討是否有需要設立機制, 以便在長期業務保險公司倒閉時,加強保障本港保單持有人的利益。首階段的研究包括 檢討現行的規管架構,以及研究有關國際慣例,並將於二零零五年年初或之前完成。研 究期間會諮詢有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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