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3 — Page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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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退休保障計劃: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

主要特色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實施,以協助就業人士未雨綢繆,為日後的 退休生活儲存投資。強積金計劃經過廣泛諮詢後才制定,是一個與就業有關、強制執行 和屬私營性質的公積金制度。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 均須參加。

根據強積金制度,僱主僱員須各自按最高及最低入息水平內僱員有關入息的5%, 向已註冊的強積金計劃供款。累算權益會全數歸屬於參加計劃的成員,僱員在轉職或終 止受僱時可把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自僱人士須按本人有關入息的5%供款。一般來 說,累算權益須保存至計劃成員年屆65歲退休年齡方可提取。

截至年底,約有95%(即約218000名)僱主、96%(1733000名)有關僱員及82% (299000名)自僱人士參加了強積金計劃。強積金總資產約達894億元,每月強積金供款 約20億元。

與強積金這個強制的制度不同,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 是僱主自願為僱員成立的退休計劃。條例的目的是通過註冊制度把職業退休計劃納入規 管,從而確保這些計劃有妥善的管理及供款安排。所有註冊計劃均須遵守若干基本規 定,其中包括資產分隔、獨立受託人、受限制投資項目、提供款項、獨立審計、精算審 核、資料披露,以及向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提交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等。

為了配合實施強積金制度,符合若干條件的職業退休計劃已獲豁免,毋須遵守強積 金規定。這些計劃的成員可以選擇留在獲豁免的原有計劃內,或參加新的強積金計劃。 年底時,獲強積金豁免資格的職業退休計劃共有5554個,涵蓋超過50萬名僱員。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於一九九八年九月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成立,負責 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並確保有關人士遵守強積金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諮 詢委員會與強制性公積金行業計劃委員會這兩個法定委員會業已成立,分別就條例的實 施和行業計劃的運作事宜,向積金局提出意見。此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也 已根據強積金條例成立,處理對積金局某些決定的上訴。

為保障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積金局密切監察強積金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的 運作、調查指稱違規的投訴個案,並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積金局也主動巡察各商業處 所,確保僱主遵從法例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供款。積金局又推行公眾教育,讓 公眾認識退休保障的重要性,並介紹強積金制度,尤其着重投資教育。部分公眾教育活 動,由積金局與其他團體(例如香港投資基金公會、工會等)合辦。

積金局也兼任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一職。

近期發展

為進一步提高強積金制度的效率及效益,積金局參照實際的運作經驗,持續檢討強積金 法例。積金局在二零零一年成立了強積金計劃運作檢討委員會,成員包括僱主僱員團 體、服務提供者、專業團體、政府及強積金管理局的代表。委員會迄今已完成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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