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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融服務界;(22)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23)進出口界;(24)紡織及製衣界;(25)批 發及零售界;(26) 資訊科技界;(27)飲食界;以及(28) 區議會。勞工界功能界別選出三 名立法會議員,餘下27個界別各選出一名議員。
代表專業組別的功能界別,選民由具備認可資格(包括法定資格)的專業人士組成, 每名選民可投一票。代表經濟或社會組別的功能界別,選民一般為界別內主要組織的團 體成員。每個團體成員授權一名代表在選舉中代為投票。
功能界別選舉候選人,除要符合適用於地方選區選舉有關年齡和居港年期的規定 外,還須是名列正式選民登記冊的登記選民,並已登記為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或與該界 別有密切聯繫。鑑於外國國民在香港貢獻良多,而香港又是國際城市,加上需要符合 《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即使擁有外國國籍或外國居留 權,也可在指定的12個功能界別中參選(即上文編號3、6、7、10、11、14、15、
16、18、20、21、23的功能界別)。功能界別(編號1至4者除外)是以簡單多數選舉制 決定選舉結果,獲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即告當選。至於編號1至4的功能界別,則採用按 選擇次序淘汰的投票制度,每名選民可投一票。如選民在選票上選擇多於一名候選人, 並註明選擇的優先次序,則選票可在選民所選擇的候選人之間轉移。獲得絕大多數的 候選人視為當選。假如沒有候選人獲得絕大多數票,則得票最少的候選人會被淘汰,而 該名候選人的得票會按照選票上填劃的選擇次序轉移到其他候選人。這個程序會繼續 直至有一名候選人獲得絕大多數票為止。
(三)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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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資格與地方選區選舉的相同。選舉委員會的委員,由來 自四個不同界別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每個界別選出200名委員,這四個界 別是:(一)工商、金融界;(二)專業界;(三)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四)立法會議 員、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以及區域性組織的代表。 每個界別再分為多個界別分組,各個界別分組以選舉方式選出特定數目的代表,進入選 舉委員會。立法會議員和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均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而宗教界 界別分組則由指定的宗教團體提名代表加入選舉委員會。
第二屆立法會有六名議員由選舉委員會選出。投票方式採用全票制,每名選舉委員 會委員須投足六票,以簡單多數票決定選舉結果。在第二屆立法會任期結束後,選舉委 員會將不再負責選出六名立法會議員。該六個議席會由地方選區選出的議員出任。
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將於二零零四年舉行。《2003年立法會(修訂)條例》已於二零零 三年七月通過,為選舉提供法律基礎。第三屆立法會合共有60名議員,其中30名由地方 選區選出,另有30名由功能界別選出。
行政長官選舉制度
《基本法》訂明,行政長官在本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 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定。《基本法》亦規 定,二零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 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最終達至由一個有 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基本法》附件一定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