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3 — Page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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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本架構,闡明如何通過本地選舉選出行政長官,其中規定行政長官須由一個具有廣泛代 表性的選舉委員會,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在二零零二年負責選舉第二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即在 二零零零年選舉第二屆立法會六名議員的選舉委員會。(至於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請參閱 “立法會選舉制度”一節的有關部分。)由於截至提名期結束,董建華先生是唯一獲有效 提名的候選人,因此選舉主任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規定,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 十八日宣布董先生在二零零二年行政長官選舉中當選。三月四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宣 布,根據《基本法》任命董建華先生為第二任行政長官,任期五年。

區議會選舉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了18個區議會,負責就地區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並在區內推動文 娛活動和環境改善工作。區議會由民選議員和委任議員組成;在新界區,鄉事委員會主 席是區議會當然議員。區議會選舉採用簡單多數選舉制。在第一屆區議會,香港特區分 為390 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區議員。鑑於某些地區的人口顯著增長,第二屆區議會 已增加十個選舉議席,即合共400個議席。第二屆區議會選舉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舉行,超過106萬登記選民在投票日投票,投票率為44.1%。第二屆區議會於二零零 四年一月一日開始運作,為期四年。

選舉管理委員會

選舉管理委員會是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選舉以公開、公正、公 平的方式進行。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三名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他們都是政治中立的人 士。委員會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出任主席,負責向行政長官提交地方選區和區議會選區 的分界建議,就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區議會選舉和村代表選舉的實務安排訂立 規定,並處理與這些選舉有關的投訴。選舉事務處是一個政府部門,由總選舉事務主任 掌管,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指示工作,並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香港特區政府與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的工作關係

《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由中央人民政府設立,負責處理與香港特區有 關的外交事務。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香港特區政府與特派員公署建立了有效的 聯絡渠道,嚴格按照《基本法》處理香港特區的對外事務。香港特區政府與特派員公署 就以下工作範疇保持緊密聯繫:

(一) 特區參加國際組織及會議——如有需要,按照《基本法》取得中央人民政府允 許。舉例說,香港特區如欲參加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須 取得中央人民政府允許(第一百五十二條);

(二) 特區與外國及海外地區談判簽訂國際協定——如有需要,按照《基本法》的有 關規定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例如,香港特區與外國談判簽訂民用航空運輸 協定,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第一百三十三條);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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