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入境事務

336

出入境管制

香港特區對訪客實施寬鬆的簽證政策。目前,約170個國家和地區的人士可免簽證 來港旅遊七日至六個月不等。二零零一年,本港旅客流量大增,出入境旅客人次達 1.5億,比二零零零年的1.44億人次增加了4.2%。旅客增加主要原因是本港與內地的陸 路過境交通頻繁。二零零一年錄得經陸路出入境的旅客及車輛數目,分別為1.066億人 次及1130萬架次,與二零零零年的1.017億人次及1120萬架次比較,分別增加了4.8% 及0.9%.

到訪香港特區的旅客人數亦由二零零零年的1306萬人次上升至二零零一年的1373 萬人次,升幅為5.1%。其中來自內地的有445萬人次,來自台灣的則有242萬人次。

合法移民

移居本港的人士大部分來自內地。年內,有53655名內地居民根據每日150個配額 的單程通行證計劃來港定居,他們大多數來港與家人團聚。

居留權證明書計劃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地方所 生的中國籍子女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入境條例》規定,凡聲稱根據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享有居留權資格者,在出生時其父或母必須是享 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政府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實施居留權證明書計劃,規定有關人 士必須持有附貼有效居權證的有效旅行證件(即單程通行證),才可確立《基本法》第二 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所指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這項安排使當局可以有系統 地核實聲稱享有居留權人士的身分,確保他們有秩序地來港。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 來,有114708名居權證持有人來港。

香港回歸中國後,聲稱享有居留權的人士隨即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質疑《入境條 例》有關“出生時”的規定,以及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享有居留 權的人士必須根據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取得出境許可的規定。終審法院最後在一九九九年 一月二十九日作出裁決,其中包括裁定上述兩項規定不符合憲法。

特區政府完全尊重終審法院的終審權,但相信《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 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立法原意與終審法院所理解的不同,這些條文的立法原意 在有關的背景資料中反映出來。政府統計處的特別調查顯示,終審法院的裁決會令 160萬名內地人享有居留權。他們一旦來港,所造成的社會和經濟負擔是香港無法承受 的。市民都希望特區政府可以從速解決因此事而引發的嚴重問題。

在審慎研究所有可行的法律方案,並在公眾大力支持與立法會多數票贊成的情況 下,行政長官要求國務院協助,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的有 關條文。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 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作出解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澄清,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 在出生時其父或母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第(二)项享有居留權,他們才可享有居留權。此外,合資格人士必須向內地當局申請出 境許可,才可來港定居。其後,終審法院法官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就另一宗訴訟案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