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入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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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制
香港特區對訪客實施寬鬆的簽證政策。目前,約170個國家和地區的人士可免簽證 來港旅遊七日至六個月不等。二零零一年,本港旅客流量大增,出入境旅客人次達 1.5億,比二零零零年的1.44億人次增加了4.2%。旅客增加主要原因是本港與內地的陸 路過境交通頻繁。二零零一年錄得經陸路出入境的旅客及車輛數目,分別為1.066億人 次及1130萬架次,與二零零零年的1.017億人次及1120萬架次比較,分別增加了4.8% 及0.9%.
到訪香港特區的旅客人數亦由二零零零年的1306萬人次上升至二零零一年的1373 萬人次,升幅為5.1%。其中來自內地的有445萬人次,來自台灣的則有242萬人次。
合法移民
移居本港的人士大部分來自內地。年內,有53655名內地居民根據每日150個配額 的單程通行證計劃來港定居,他們大多數來港與家人團聚。
居留權證明書計劃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地方所 生的中國籍子女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入境條例》規定,凡聲稱根據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享有居留權資格者,在出生時其父或母必須是享 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政府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實施居留權證明書計劃,規定有關人 士必須持有附貼有效居權證的有效旅行證件(即單程通行證),才可確立《基本法》第二 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所指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這項安排使當局可以有系統 地核實聲稱享有居留權人士的身分,確保他們有秩序地來港。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 來,有114708名居權證持有人來港。
香港回歸中國後,聲稱享有居留權的人士隨即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質疑《入境條 例》有關“出生時”的規定,以及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享有居留 權的人士必須根據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取得出境許可的規定。終審法院最後在一九九九年 一月二十九日作出裁決,其中包括裁定上述兩項規定不符合憲法。
特區政府完全尊重終審法院的終審權,但相信《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 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立法原意與終審法院所理解的不同,這些條文的立法原意 在有關的背景資料中反映出來。政府統計處的特別調查顯示,終審法院的裁決會令 160萬名內地人享有居留權。他們一旦來港,所造成的社會和經濟負擔是香港無法承受 的。市民都希望特區政府可以從速解決因此事而引發的嚴重問題。
在審慎研究所有可行的法律方案,並在公眾大力支持與立法會多數票贊成的情況 下,行政長官要求國務院協助,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的有 關條文。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 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作出解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澄清,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 在出生時其父或母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第(二)项享有居留權,他們才可享有居留權。此外,合資格人士必須向內地當局申請出 境許可,才可來港定居。其後,終審法院法官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就另一宗訴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