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制和行政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憲制文件《基本法》也同時實施。《基本法》闡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 策,也訂明一九九七年後50年內香港特區的管治方法。
根據《基本法》,除防務和外交事務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 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 港永久性居民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單獨的關稅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 位,並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 的名義單獨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 議。
行政長官的職責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負責執行 《基本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財政預算案、公布法律、決定政府政策,並發布行 政命令。行政長官由行政會議協助決策。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通過選舉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必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 的原則而制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由推選委員會選出,該委員會由400名 社會不同界別的人士組成。董先生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就職,任期五年。
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上任的第二任行政長官將由800名來自四個不同界別人士組 成的,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體現了這些憲制規 定,並使這些規定得以在本港實施。《基本法》訂明有關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是 要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政府體制
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基本法》第五十六條訂明,行政長官在作 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 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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