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1 — Page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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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根據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上訴權而提出的上訴、請願和反對作出裁決。行政長官如不 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現時,行政會議有成員12名。《基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 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他們必須是在外國無居 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行政會議成員的任免由行政長官決 定,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行政會議通常每周舉行會議一次,由行政長官主持。雖然會議事項保密,但很多決 定都向外公布。年內,行政會議共舉行了35次會議。

立法會

職權

組成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二)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三)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六)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九)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 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 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 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 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以及

(十)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產生。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已於二零 零零年九月十日舉行。

第二屆立法會由60位議員組成,其中24位經分區直接選舉產生、30位經代表社會 各界的功能團體選舉產生、六位經由各界人士選出的800名代表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 產生。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第二屆立法會的任期由二零零零年十月一日開始。根據《基本法》和《立法會條 例》,議員任期為四年(由二零零零年至零四年)。

立法會會議

立法會通常於星期三下午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處理立法會事務,包括省 覽向立法會提交的附屬法例、其他文件和報告,向政府提出質詢,提交並審議法案和擬 議的決議案,以及就有關公共利益的事項進行議案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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