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財務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須在本港持有一定的資產,足以應付本港保單持有人的索 償,這項規定在涉及跨境無償付能力的法律程序時尤其重要。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則 需按其數理儲備金和風險資本,維持償付準備金的水平。

作為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會員,香港致力遵行聯會所制定的監管原則及標準,務使 香港的監管水平能與國際水平看齊。保險業監督主要藉着審核保險人呈交的周年財務報 告、精算師報告和其他報表,以及定期實地檢查,對保險人進行審慎監察。如認為有需 要,保險業監督可對保險人採取干預行動,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這些行動包括限 制保費收入、由保險業監督代為保管資產、由保險業監督接管保險人,或申請將保險人 清盤

年內,《保險公司條例》作出修訂,規定勞合社須遵守與其他保險人類同的財政及 呈報要求,藉此加強對勞合社的監管。此外,經修訂的條例也加強了保險業監督對保險 人的監管,把保險人遞交香港業務報表的時限由財政年度完結後六個月提前至四個月, 以及要求他們呈交年期更長的申索統計數字。

保險業本身也實行若干自我監管措施,以鞏固保險業的運作規律。保險業在徵詢保 險業監督的意見後,推行這些自我監管措施,其中包括採納承保商專業守則,規定人壽 保險合約及一般保險業務合約的擬訂方法;以及為投資性及非投資性的壽險保單推出銷 售說明標準。

由一九九五年起,保險中介人(即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須受《保險公司條例》 規管。除獲委任保險代理人或獲授權保險經紀外,其他人士均不得出任保險中介人。保 險代理人必須由保險人正式委任,而保險人則須遵守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內有關委任和監 控代理人的規定。保險經紀在獲授權前,均須符合若干最低規定。為了提高保險中介人 的專業和服務水平,保險業監督會由二零零零年一月開始推行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 劃。根據該計劃,所有保險中介人,其行政總裁及業務代表,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必須 通過認可資格考試,方可獲登記或獲授權為保險中介人。日後,他們亦須參加持續專業 培訓計劃,以確保專業水平得以維持。

保險業監督致力提高保險業的透明度。自一九九九年起,保險業監督透過保險業監 理處的網頁,每季向公眾公布整體保險業的臨時統計數字。此外,保險業監督亦在年報 公布個別保險人的全年統計數字。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規管在香港或從香港自願營辦的私營職業退休計劃。保險業 監理專員獲委任為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負責執行該條例。

該條例的目的不在於強迫僱主為僱員成立職業退休計劃,而在於通過一個註冊制度 把所有由僱主自願成立的職業退休計劃納入規管,規定這些計劃須有妥善的管理及供款 安排,為僱員提供更大的保障,使能在退休時可獲支付僱主承諾給予的退休利益。

所有註冊計劃均須遵守若干基本規定,其中包括資產分隔(計劃的資產須與僱主或 計劃管理人的資產清楚分開);獨立受託人(須委出最少一名獨立受託人,該名受託人 不得是有關僱主、其僱員或有關人士);受限制投資項目(不得自計劃的資產中貸款 予計劃的僱主或有關人士,也不得過度投資於有關僱主所經營的業務);提供款項 ( 計劃的資產須足以應付其既有總負債及過去服務總負債,而有關計劃的僱主須根據計 劃的條款及精算師的供款建議供款(適用於界定利益計劃));獨立審計;精算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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