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9 — Page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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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 適用於界定利益計劃);以及每年向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提交經審核的財務報 表。此外,有關方面還須向計劃的成員披露有關計劃的營運資料。

至於獲豁免計劃,則須每年向處長提交計劃仍受海外主管當局批准的證明文件,或 計劃的成員人數和身份聲明(視何者適用而定 )。不論是註冊計劃或獲豁免計劃,有關 人士均須以指定的表格,在法定期限內通知處長與計劃相關的某些更改事項。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底,已註冊的計劃共有17347個,獲豁免的計劃則有1938 個。已註冊計劃涉及的僱員人數共923523名。

規管這些自願性質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法定功能,將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移交強制 性公積金管理局。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經廣泛諮詢後,本港於一九九五年八月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為強制性 公積金制度定下架構。強積金制度涵蓋18歲或以上的就業人士,是一種私營性質的強 制性公積金制度。該條例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修訂,訂定有關規管強積金制度運作的標準 及詳細規定。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及僱員須各按僱員入息的5%向已註冊的強積金計 劃供款,但有關供款須受僱員的最高及最低入息水平規限。累算權益會全數歸於參加計 劃的成員,而僱員在轉職或終止受僱時可把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自僱人士須按其 有關入息的5%供款。在一般情況下,累算權益須保存至退休方可提取。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已於一九九八年九月成立,是一個法定機構, 負責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以及確保《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得以遵守。此 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諮詢委員會亦已成立,這個法定組織負責就條例的執行事宜向積 金局提出意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亦訂明須成立上訴委員會,處理對積金局所作決定的上 訴。這些決定包括受託人申請的批核、積金計劃的註冊,以及接納註冊計劃某些更改等 事宜。上訴委員會已於一九九九年十月成立。

積金局自成立以來,一直全力進行各項實施強積金制度所需的籌備工作。主要的工 作包括發展及裝設資訊管理系統,批核首批強積金受託人,籌備批核強積金產品並為強 積金計劃註冊,以及接受職業退休計劃申請豁免遵守強積金規定等。為了讓市民認識強 積金制度,積金局準備在二零零零年加強宣傳和推廣工作。此外,強積金制度的宣傳活 動已列入二零零零至二零零一年度的政府主要宣傳計劃內。有關部門會齊心合力,推廣 這項影響廣大市民的計劃。

為配合條例的執行,積金局已向服務提供者發出重要指引,協助他們辦理牌照申請 及遵守有關的法例規定。

當局在二零零零年會繼續努力不懈,為施行強積金制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香港與內地的金融聯繫

香港一直是內地吸收國際資金的主要渠道,但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資金流動並非單向 進行,直接投資和銀行同業資金流動皆從雙向發展。香港的銀行積極在內地開展業務。 香港亦通過本地的證券及債務市場,協助內地籌集國際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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