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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證監會負責審慎監察本港的證券、金融投資及商品期貨買賣行業。此外,證監會並 執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證券條例》、《保障投資者條例》、《商品 交易條例》、《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商品交易所(禁止經營)條例》、《證券(結 算所)條例》、《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證券(內幕交易)條例》、《槓桿式外匯 買賣條例》,以及《公司條例》內有關招股章程和公司回購股分的條文。這些條例就證 券、期貨及投資行業的運作提供規管架構,並有條款就不當行為的調查及投資者的賠償 安排作出規定。
證監會是一個法定組織,不隸屬政府架構,享有自主權,有理事12名(其中半數 為執行理事),全部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委任。證監會須向財政司司長提交周年報告 書、收支預算及經審核的帳目表,亦須向立法機關呈交上述文件。
證監會向轄下諮詢委員會徵詢有關政策的意見。諮詢委員會共有12名由香港特區 行政長官委任的獨立成員。他們來自不同市場及有關專業界別,具有廣泛代表性。對於 註冊及行使干預權方面的決定,有關人士可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 訴委員會委員也是獨立成員,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委任。
證監會的經費大部分由市場承擔。證監會亦可向政府申請撥款,但在過去六年,證 監會均沒有提出申請。證監會為市場提供的特定服務或履行的職務,是要收取費用的, 而在聯交所和期交所進行的買賣也須繳付法定徵費。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證監會 的收支預算為4.21億元。年底時,證監會的職員編制共329人。
證監會制定的證券及期貨監管架構,符合國際認可標準。此外,證監會又發表多套 規管市場行為的守則和指引,以及有關批准投資產品及發牌予市場中介機構的準則。
證券商、投資顧問、商品交易商及商品交易顧問、槓桿式外匯買賣商及有關代表, 均須向證監會註冊。註冊資格由《證券條例》、《商品交易條例》、《槓桿式外匯買賣條 例》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規定。一九九九年年底時,證監會共為 22 538人註冊,包括592名公司證券商和160名商品交易商,其中317人來自海外。
至於對槓桿式外匯買賣的規管,截至一九九九年年底,證監會共發出16個外匯買 賣商牌照,並發出1045個牌照給買賣商的代表。
内幕交易審裁處
内幕交易審裁處是本港規管架構的一個重要環節。審裁處根據《證券(内幕交易 ) 條例》成立,專門調查由財政司司長轉介的涉嫌內幕交易案件。自一九九四年開始運作 以來,審裁處審結過八宗案件。
保險業監理處
保險業監理專員擔任保險業監督,負責執行《保險公司條例》,對本港保險業實行 審慎監察。
《保險公司條例》制定一套綜合監管制度,以規管各類保險業務。就保障保單持有 人的權益而言,條例有兩大宗旨,其一是確保本港所有的認可承保人財政穩健,其二是 確保保險人的管理階層由適當人選-
當。為達到這兩個目標,條例訂明多項準則,包括 設定資本及償付準備金的最低金額,以及規定只有適當人選才可擔任保險人的董事和控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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