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為刑事訴訟提供的法律援助,有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裁判 法院進行的初級偵訊,就裁判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向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 上訴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署署長全權為受助人選擇適合的代表律師,但也 可以參考受助人的選擇。
在審批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時,法律援助署署長如信納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有助 維護公義,則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出上限,署長仍可運用酌情權批准給予法律援 助。此外,如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法官有權自行批准給予法律援助。申請人如涉及謀 殺、叛國或暴力海盜行為的控訴,可向法官申請法律援助,豁免接受經濟審查及支付分 擔費用。
案情審查主要適用於申請法律援助以作上訴的案件,但不包括涉及謀殺、叛國及暴 海盜行為等控罪而提出的上訴。
法律援助署署長可基於經濟或案情理由拒絕批准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目前並無 法例容許有關申請人提出上訴(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案件除外)。至於向終審法院上訴 的刑事案件,則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所指派的特別委員會審理就法申請被拒而提出
的上訴。
年內,法律援助署共接獲4212宗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其中2548宗獲得批准。 辦理刑事法律援助的總開支為9,400萬元。
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包括法律輔導計劃、當值律師計劃及電話法律諮詢計劃。這項服務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助,但由本港法律界專業人士獨立管理。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 律師會各自提名屬下四名會員加入當值律師服務理事會,負責服務的管理和行政工作。 此外,理事會成員還包括三名業外人士。
法律輔導計劃設有七個位於民政事務處的法律輔導中心,免費為市民提供法律指 導。市民無須通過經濟審查,即可使用這項服務。市民可透過該計劃的轉介機構約見義 務律師。轉介機構共有120個,包括各區民政事務處、明愛服務中心和社會福利署。目 前約有710名義務律師參加這項計劃,年內共有5901名市民獲得法律輔導。
在裁判法院受審的被告,幾乎全部都可以獲得當值律師計劃委派律師代為辯護。申 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審查,證明其全年總收入不超過127,330元。不過,當值律師服務總 幹事基於維護公義的原則,可酌情決定安排代表律師,為超出收入上限的被告辯護。此 外,申請人還須通過案情審查,案情審查的主要考慮因素在於被告是否受到喪失自由的 威脅,或有關案件是否涉及重大的法律問題。
當值律師計劃又安排大律師及律師負責下列工作:向面臨引渡的被告提供意見、監 察警方以單向觀察鏡進行認人程序,以及擔任小販的代表律師向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提 出上訴。
一九九九年,當值律師名冊內有超過1100名大律師及律師;共有88111名被告透 過當值律師計劃獲安排律師辯護。
電話法律諮詢服務利用電話錄音,以粵語、普通話及英語為市民提供法律資料,其 中包括婚姻、業主與租客、刑事、財務、僱傭、環境和行政法例等方面的法律事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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