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9 — Page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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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

政府運用公帑提供法律援助,為符合資格的人士視需要委聘代表律師或大律師,以 確保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為經濟能力不足而不能採取法律行動。法律 援助來自兩方面: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

最近一次法律援助政策檢討於年內完成。檢討共提出17項建議,擴大法律援助計 劃的服務範圍,並改善現有服務。這些建議現正通過行政及立法措施逐步實行。改善服 務後,合資格獲得法律援助的家庭佔全港家庭總數的百分比,將由平均48%增至58%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為符合法律援助規定的人士,不論是否香港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法援服務由政府撥款提供,法援經費不設款額上限。法律援助署在需要時可申請額外撥 款,以確保法援服務不受財政限制。

民事訴訟的普通法律援助

在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土地審裁處根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I部審理的案件,以及向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提出的申 請,均可接受普通法律援助,獲提供法律代表。

法律援助適用的民事案件,包括婚姻糾紛、人身傷害索償、勞資糾紛、租務糾紛、 合約糾紛、入境事務及專業疏忽索償。民事法律援助也適用於海事、破產及公司清盤等 案件,其中大部分為僱員追討工資及遣散費案件。

法律援助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和案情審查,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在經濟審查方 面,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即可動用的每年收入及總資產),在扣除某些法定的豁 免項目後,不超過169,700元。法律援助署署長也可行使酌情權,就理據-

分的人權法 案訴訟,豁免申請人的經濟上限。在案情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 他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視乎法接受助人的經濟情況及在法律程序中能否取回或 保留財產而定,受助人可能要分擔部分法律費用。

申請人獲批法律援助後,其案件將交由私人執業律師或法律援助署的律師辦理。法 律援助署署長有責任監察外判案件的進度及開支。申請人如不獲批准法律援助,可向高 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如屬終審法院的案件,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司法常務官和 覆核委員會的決定,均為最終決定。

年內,法律援助署共接獲31213宗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其中9807宗獲得批 准。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為4.69億元,為受助人取回的款項合共11.63億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對象,是那些財務資源超過普通法律援助的經濟上限而又不超 出471,600元的人士。這項計劃只適用於向區域法院(索償超過六萬元)、原訟法庭、上 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提出的人身傷害、醫療、牙科及法律專業疏忽索償的案件。

這項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向獲得賠償的受助人扣取的分擔費。年內, 這計劃共接獲365宗申請,其中268宗獲得批准。總開支為1,900萬元,為受助人討回的 賠償合共6,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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