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9 — Page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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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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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務局

法律援助服務局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定機構,負責就法律援助政策向香港特別行 政區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該局也監察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但不干預該署的 日常運作。法律援助服務局主席由一位非官方的業外人士出任,成員包括律師、業外人 士及法律援助署署長。年內,法律援助服務局曾就法律援助服務提出多項建議。法律援 助服務局在一九九八年向行政長官交報告,建議設立獨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政府經考 慮後認為,現行的法律援助制度並無預算上限,而提供法援服務的政府部門又須向立法 機關負責,因此最能達到政府確保法援服務對象得到所需援助的政策目標。

法定代表律師

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法律援助署署長按照《法定代表律師條例》獲委任為法 定代表律師。

法定代表律師的主要職責如下:在法律程序中,擔任因年齡或智能理由缺乏自行訴 訟能力者的訴訟監護人或訴訟保護人;以死者遺產代理人身分進行訴訟;出任法定受託 人及司法受託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代表病人進行訴訟;以及在婚姻訴訟及少年法 庭中擔任當事兒童的代表。一九九九年,法定代表律師共接獲108宗上述的申請,與去 年比較,減幅為16%

個人權利

根據《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的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適 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當局已分別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和六月根據這兩條約向 聯合國提交關於香港特區的第一份報告。香港代表團亦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出席聯合國 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報告舉行的聽證會。

香港特區繼續遵行以下各條主要國際人權公約,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 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 約》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香港特區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提交的第一份報告,收納在中國的 報告內,於一九九九年二月由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審議。香港代表以中國代表 團成員身分出席這份報告的聽證會。至於香港特區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交的第一份報告,亦已納入中國就該公約提交的第三 份報告內,並於一九九九年五月提交聯合國。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安 排一樣,香港代表會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在二零零零年五月出席聽證會。

一九九一年制定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繼續有效;該條例使《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在本港法律中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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